2018年

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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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新湖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06-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8-037

债券代码:122406 债券简称:15新湖债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5新湖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回售代码:100928

回售简称:新湖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日:2018年6月26日至6月28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7月23日

●重要内容提示

1.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的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2406,以下简称:“15新湖债”)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2.15新湖债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8年6月26日至6月28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新湖债申报回售。本次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15新湖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15新湖债持有人的本次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4.本公告仅对15新湖债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新湖债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5.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新湖中宝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5新湖债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5新湖债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2018年7月23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5新湖债

3、债券代码:122406

4、发行总额:人民币35亿元

5、债券期限:5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50%,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7月23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7月2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回售条款:15新湖债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5新湖债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付息日按照100元/张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回售的价格

根据《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三、 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8年6月26日至6月28日。

四、 申报回售的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新湖债持有人应在2018年6月26日至6月28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8,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付息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新湖债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本次回售。15新湖债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新湖债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今年付息日(2018年7月23日)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五、 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六、 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2.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5新湖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5新湖债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5新湖债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新湖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请截至回售资金到帐日(2018年7月23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债券回售价款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七、 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

联系人:高莉 姚楚楚

电话:0571-85171837

传真:0571-87395052

2、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0层

联系人:魏瑨

电话:010-59312983

传真:010-59312700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