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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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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18-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1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何亚民先生持有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君股份”、“公司”或“本公司”)股份352,039,99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5.1162%),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何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92,089,34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9.1361%),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何佳女士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公司副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何佳女士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644,129,34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64.2523%)。

2、何亚民先生及何佳女士拟计划以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2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0,0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2%);何亚民先生及何佳女士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0,07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3%)。

其中: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90个自然日内进行,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10,02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以法律、法规允许交易的时间开始进行,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20,0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2%)。

2018年6月27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何佳女士《关于拟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何亚民、何佳

2)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52,039,99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5.1162%,其中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8,009,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79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亚民先生的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何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92,089,34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9.1361%,其中持有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73,022,3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840%。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何亚民、何佳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

3)股份来源: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和发行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4)减持数量及比例: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拟以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25,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拟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0,05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2%)。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以法律、法规允许交易的时间开始进行。

6)减持时间: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以法律、法规允许交易的时间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7)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二)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此前已披露承诺履行情况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

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3)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对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并同时承诺如果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4)自2015年7月7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利君股份的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利君股份的股份。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

5)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增持公司股份承诺:以个人自筹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市值不低于2.5亿元的公司股份。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此前已披露承诺履行情况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

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3)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对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并同时承诺如果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履行情况:正在履行。

4)自2015年7月7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利君股份的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利君股份的股份。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

5)何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增持公司股份承诺:以个人自筹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市值不低于2.5亿元的公司股份。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

截止本公告日,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股份事项与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1、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次减持股份事项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将根据二级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

3、在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何亚民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后其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何佳女士本次减持公司股份后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出具的《关于拟减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