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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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6-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0 证券简称:名雕股份公告编号:2018-024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于2018年6月27日签署完成,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关于核准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628号),核准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7,555.5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4,614.3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2,941.18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12月7日到位,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12月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广会验字[2016]G16001830241号《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经2018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5月14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对“名雕家居装饰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深圳旗舰店”进行调整,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美家世邦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家世邦”)。公司以增加注册资金的方式将“深圳旗舰店”的募集资金2,070.885万元注入到深圳市美家世邦建材有限公司,同时深圳市美家世邦建材有限公司的另一股东深圳中南新城集团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同比增资690.295万元,增资后公司仍持有深圳市美家世邦建材有限公司75%的股权,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名雕家居装饰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深圳旗舰店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连同美家世邦、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止2018年6月27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

账户名称:深圳市美家世邦建材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8000100100052302

银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63号前海企业公馆15B栋1,2,3栋

金额(人民币):20,708,850.00元

用途:名雕家居装饰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深圳旗舰店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美家世邦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美家世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美家世邦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对公司、美家世邦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美家世邦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璐璐、潘志兵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美家世邦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美家世邦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美家世邦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美家世邦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美家世邦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向公司、美家世邦、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美家世邦有权(或者中金公司可以要求公司、美家世邦)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美家世邦、开户行、保荐机构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金公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