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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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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下半年A股利润分配及
2017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8-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16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公告编号:2018-03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下半年A股利润分配及

2017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9元

每股转增股份0.2股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本公司2018年6月21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8年6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现金股利发放年度:2017年下半年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7月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6,485,348,75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3,283,681,388元,转增7,297,069,75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43,782,418,502股。其中,A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2,659,659,241元,转增5,910,353,869股,本次分配后A股股本为35,462,123,213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A股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零碎股份的登记:转增股本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零碎股份,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投资者零碎股份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股,直至完成全部转增股。

(3)H股现金红利及转增股本的方式,请参阅本公司于香港联交所发布的H股公告。

2. 自行发放对象

3. 现金红利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1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人民币。

4. 转增股本扣税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本公司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 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转增股本上市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6.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在香港联交所投资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其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相关税收政策如下:

(1)沪港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2)深港通: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建议本公司股东向彼等的税务顾问咨询有关拥有及处置本公司股份所涉及的中国、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的意见。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请参见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的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mbc.com.cn)《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2018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18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投票结果公告》。

7. 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

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cmbc.com.cn)的H股公告。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43,782,418,502股摊薄计算的2017年度每股收益为1.13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2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560975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