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18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4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保证担保总额为3,804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 交易及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派思”)拟将自有的机器设备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中建投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租赁”)及其子公司开展金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租赁期为3年(36个月)。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合作事宜由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同时,公司以所持山东派思的股权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提供质押担保。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建投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5JNMJ38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秦群
成立日期:2016年05月05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2幢-2-1-122)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咨询服务;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批发机械电器设备、通讯器材、电子产品、仪器仪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12MA3C1F5X1C
注册资本:5,59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邱庚屾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30099号力诺集团综合办公室二楼西侧北面办公室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01日
经营范围:分布式能源系统项目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力设备、热力设备租赁(不含融资性租赁);物业管理(凭资质证经营);热力的生产及销售;售电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和不需要经营许可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
山东派思2017年及2018年1-3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2017年相关数据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标准无保留意见。2018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2、 被担保方与公司的关系
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四、 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租赁物:山东派思公司分布式能源设备
2、 承租人: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3、 出租人:中建投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4、 租赁方式:售后回租。承租人以回租使用、筹措资金为目的,以售后回租方式向中建投租赁转让租赁设备。租赁期届满,中建投租赁在确认承租人已付清租金等全部款项后,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由承租人按人民币100元的名义价格留购。
5、 融资金额:3500万元人民币
6、 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3年(36个月)
7、 租赁年利率:5.225%(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租赁年利率中适用贷款基准利率部分随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同方向同比例调整。
8、 租金及支付方式:在租赁期内,按季支付租金,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租赁附表项下应付租金共12期。
9、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公司以所持山东派思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山东派思按租赁本金*3%支付保证金。
10、 担保期限: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租赁合同债务提前、延后到期的,保证期间相应提前或延后。
11、 合同生效日期: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2、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租赁期间,中建投租赁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山东派思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权。
五、 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利用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融资,有利于盘活固定资产,降低资金成本,拓宽融资渠道,为山东派思的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
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不影响山东派思对用于融资租赁的生产设备的正常使用,不会对山东派思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其风险可控。
六、 董事会、监事会意见
1、2018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全体董事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意公司为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具体形式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公司所持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其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及股权质押担保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担保。
2、2018年6月2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全资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对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七、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14,124,90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7%,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14,124,90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7%。
前述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开始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52,167,303.6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8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2,167,303.6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89%。
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形。
八、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公告编号:2018-055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对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雅安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为公司控股孙公司雅安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保证担保总额为2,959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 交易及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雅安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安华燃”)拟将自有的管网工程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融租赁”)开展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合作,租赁期为5年(60个月)。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合作事宜由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叁年;同时,由公司下属企业派思惠银(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金派思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所持雅安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计100%的股权共同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提供质押担保。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200MA2YPYB00W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晓健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5日
注册资本:79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5楼507室至512室
经营范围:金融租赁服务(1融资租赁业务;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险金;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借款;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11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雅安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802323389612L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翔
住所: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三益村二组
成立日期:2014年12月22日
经营范围:管道、燃气销售及安装;灶具、热水器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
雅安华燃2017年及2018年1-3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以上2017年相关数据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标准无保留意见。2018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2、 被担保方与公司的关系
雅安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系公司的控股孙公司。
四、 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租赁物:雅安华燃公司所属输气管网
2、 承租人:雅安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3、 出租人:厦门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4、 租赁方式:售后回租。承租人以回租使用、筹措资金为目的,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厦门金融租赁转让管网工程。租赁期届满,厦门金融租赁在确认承租人已付清租金等全部款项后,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由承租人按人民币100元的名义价格留购。
5、 融资金额:2500万元人民币
6、 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5年(60个月)
7、 租赁年利率:6.65%(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租赁年利率中适用贷款基准利率部分随央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同方向同比例调整。
8、 租金及支付方式:在租赁期内,按季支付租金,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租赁附表项下应付租金共20期。
9、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公司以所持雅安华燃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雅安华燃按租赁本金*2%支付保证金。
10、 担保期限: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租赁合同债务提前、延后到期的,保证期间相应提前或延后。
11、 合同生效日期: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2、 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租赁期间,厦门金融租赁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雅安华燃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权。
五、 交易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公司控股孙公司雅安华燃利用现有管道工程进行融资,有利于盘活固定资产,降低资金成本,拓宽融资渠道,为雅安华燃后续天然气输气管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不影响雅安华燃对用于融资租赁的现有管网的正常使用,不会对雅安华燃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其风险可控。
六、 董事会、监事会意见
1、2018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孙公司雅安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意公司为雅安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具体形式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派思惠银(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金派思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所持雅安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合计10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雅安市华燃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孙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其融资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及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派思能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及该全资子公司控制的派思惠银(平潭)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担保。
2、2018年6月2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控股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对其提供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下属企业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控股孙公司的融资和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52,167,303.6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8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52,167,303.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89%。
前述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开始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81,758,814.0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81,758,814.0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9%。
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形。
八、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18-056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855,000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18年7月9日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 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 2016年2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同意将该股权激励计划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16年2月5日,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3) 2016年2月23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 2016年2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2月29日,授予9名激励对象17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9.97元。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另行确定。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 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完成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登记手续,实际授予对象8人,授予数量150万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3)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以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的总股本121,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送红股10股(含税),同时,以总股本121,9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10股。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于2016年6月29日实施完毕。上述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规定,将8名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调整为450万股,授予价格调整为6.573元/股。
(4) 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元(含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7年7月12日实施完毕。上述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规定,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为6.559元/股。
(5) 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含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8年7月1日实施完毕。上述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的规定,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为6.544元/股。
3、 激励计划历次回购注销情况
(1) 2016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因激励对象齐晓忠离职,同意将原激励对象齐晓忠已获授的股份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情况将回购股份数量调整为45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6.57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回购注销齐晓忠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2017年6月14日,上述4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完成。
(2) 2017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16年度未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同意将现有全体激励对象(吕文哲、李启明、姚健华、张风华、任胜全、胡海昕和邱赓屾)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21.5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57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回购注销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2017年12月27日,上述121.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完成。
(3) 2017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因激励对象任胜全离职,同意公司将原激励对象任胜全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股份数量为31.50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6.55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回购注销任胜全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2017年12月27日,上述31.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完成。
(4) 2017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因激励对象胡海昕离职,同意公司将原激励对象胡海昕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股份数量为52.50万股,回购价格调整为6.55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回购注销胡海昕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2017年12月27日,上述52.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完成。
4、 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已履行的程序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审核意见》,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可以为5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锁的相关事宜,解锁的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3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855,000股。同意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述解锁事宜。
(2) 2018年6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解锁暨上市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解锁的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3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855,000股。
(3) 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股票解锁暨上市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票解锁事项进行了核查,确认:公司未出现导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应立即终止的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的情形,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的条件;全体5名激励对象2017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锁的条件。同意董事会为5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手续。
(4)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解锁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应提前终止的情形;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各激励对象2017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第二个解锁期的个人绩效考核解锁条件,公司2017年度业绩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的解锁条件;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股票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5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宜,解锁的比例为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30%,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855,000股。
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
(一) 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第二次解锁期为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锁比例为30%。因此,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
(二)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成就
■
三、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锁情况
本次解锁对象共计5名,解锁股份共计855,000股,激励对象解锁明细如下:
■
四、 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2018年6月27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18年7月9日
(三)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855,000股
(四)董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解锁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解锁相关事项的手续。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