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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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2018-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56 股票简称:永兴特钢 公告编号:2018-053号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兴特钢”)于2017年12月2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高兴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自2017年12月28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合法合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增持价格不高于人民币35元/股。并分别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2日、2018年2月8日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及于2018年6月12日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兴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永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达实业”)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获悉高兴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永兴达实业于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4,500,026股,增持金额104,990,777.00元,已达到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条件,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1、增持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兴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永兴达实业;

2、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的信心,看好对公司长期投资的价值,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3、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4、增持资金: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5、增持期间:自2017年12月28日起6个月内;

6、增持价格:增持价格不高于人民币35元/股(除息前);

7、增持规模: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10,000万元。

二、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三、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高兴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86,70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兴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88,624,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40%。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永兴达实业未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永兴达实业持有公司股份2,580,7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2%。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兴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永兴达实业累计增持4,500,0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1,205,0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11%。

四、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通力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兴江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

1、高兴江先生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 永兴达实业为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 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2、增持人本次增持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 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增持属于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情形, 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4、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永兴特钢就本次增持已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2、本次增持主体根据股份增持计划及有关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股份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并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