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91 证券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2018-012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1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22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84,932,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849,320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包头市实创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的有关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0.009元派发红利。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证券部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2-6957548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