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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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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2018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8-07-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09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 编号:临2018-39

债券代码:125953债券简称:15国金0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2018年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11日

●债券停牌日:2018年7月12日

●债券摘牌日:2018年7月16日

●债券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7月16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发行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07月16日兑付2017年07月15日至2018年07月14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确保本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述

1、债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次级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国金01,代码:125953。

3、发行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期限、规模及利率: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期限3年,票面利率为5.60%,在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07月15日至2018年07月14日。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07月15日。如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10、本金兑付日:2018年07月16日。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0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

12、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0%,每手“15国金01”(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0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30亿元整。

三、兑付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11日

●债券停牌日:2018年7月12日

●债券摘牌日:2018年7月16日

●债券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7月16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18年07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国金01"次级债券持有人。

五、本息兑付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兑付、兑息事宜。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 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兑付兑息资金。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国金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兑付、兑息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科、吴韩

联系电话:028-86699546、86690136

邮政编码:610015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专区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