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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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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

2018-07-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公告编号:2018-8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3日收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和《查封通知书》等文件,涉及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对本公司的仲裁事项如下。

二、有关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本次仲裁的情况见本公司2018年5月25日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8-64)。

三、《民事裁定书》及《查封通知书》内容

申请人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753467. 88元采取冻结措施;对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南侧该公司厂房内平型纬编机(型号:SSR112 7G)72台、(型号:SSR112 12G)320台、(型号:SSR112 14G)216台; 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型号:SDS-ONE APEX 3-2)20台;平型纬编机(型号:NSSG122 12G)100台、(型号:MSIR123 12G)30台、(型号:SSR112 18G) 49台;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型号:SDS-ONE APEX 3-2)10台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2018年5月1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事宜等材料提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岛精机(香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753467. 88元。

2、查封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羊绒工业园区中银大道南侧该公司厂房内平型纬编机(型号:SSR112 7G)72台、(型号:SSR112 12G)320台、(型号:SSR112 14G )216台;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型号:SDS-ONE APEX 3-2)20台;平型纬编机(型号:NSSG122 12G)100台、(型号:MSIR 123 12G)30台、(型号:SSR112 18G)49台;岛精服装设计工作系统(型号:SDS-ONE APEX 3-2)10台。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自采取冻结措施之日起一年。

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自采取查封措施之日起二年。

本裁定立刻开始执行。

《查封通知书》载明:查封期限自2018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止。在上述期限内,非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或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否则,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8)宁01财保1号)、《查封通知书》(( 2018)宁01财保1号)。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