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18-01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67元(含税)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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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5月17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1,142,984,27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645,176,800.63元。
三、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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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本行普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ING BANK N.V.、国际金融公司2家外资股东的现金股利由本行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行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2.6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登记结算公司将上月收到的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扣收的税款划付本行,并将扣收税款的明细发送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10股人民币2.403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QFII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股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行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股利将由本行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403元。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本行向其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10股人民币2.6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部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6223826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