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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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鼎立控股事件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2018-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14 900907 证券简称:鹏起科技 鹏起B股 公告编号:临2018-07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鼎立控股事件涉及仲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4539.50万元人民币

●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由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鼎立控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情正在调查中。同时,鼎立控股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鼎立控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且已资不抵债或缺乏债务清偿能力。由此公司收到虚假合同并被申请仲裁。上述事件具体详情可参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6月7日期间与鼎立控股相关之公告及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相关仲裁案件。

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任子杰向上海仲裁委员会起诉鹏起科技担保合同纠纷,2017年5月17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此仲裁纠纷案,案号:(2017)沪仲案字第0892号。要求鹏起科技承担4539.50万元人民币(构成:借款本金4500.00万元,律师费35.00万元、担保费4.50万元)的借款担保责任。

二、仲裁裁决情况

公司于2018年7月4日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上海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17)沪仲案字第0892号],申请人任子杰于2018年5月24日向仲裁庭提交了撤回对鹏起科技的全部仲裁的书面申请。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对其请求和主张的对象作出调整,应属当事人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仲裁庭决定如下:

(一)同意申请人撤回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申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再作为本案当事人。

(二)同意申请人对其仲裁请求作出的变更。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仲裁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7月5日

●报备文件:《上海仲裁委员会决定书》(2017)沪仲案字第08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