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77 证券简称:杭齿前进 公告编号:临2018-025
债券代码:122308 证券简称:13杭齿债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被告拖欠的货款12,037,466.01元,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的违约金1,121,12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18年7月3日
2、受理时间:2018年7月3日
3、诉讼机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4、原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冯光
5、被告:武汉理工通宇新源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理工大学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勇源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1、案件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存在多年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前进牌系列变速箱及相关配件。原告已按照合同或双方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截止至2018年5月17日,被告仍有12,037,466.01元货款未支付。期间原告多次催讨,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037,466.01元。
2.依法判令被告以应付未付部分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为1,121,127元)。
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177 证券简称:杭齿前进 公告编号:临2018-026
债券代码:122308 证券简称:13杭齿债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10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11日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发行的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3杭齿债”)将于2018年7月11日支付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3杭齿债
3、债券代码:122308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发行总额:人民币 4亿元。
6、债券票面金额:本期债券票面金额为100元。
7、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6.3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保持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为6.30%,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
8、回售结果: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回售申报有效数量为160,000手,回售金额为160,000,000元(不含利息),回售已于2017年7月11日实施完成。
9、债券余额:人民币2.4亿元。
10、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4年7月11日。
11、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7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7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7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7 年7月11日。
13、兑付日期: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19年7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7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付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5、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6、担保情况:杭州市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2018年5月31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2013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8)。
2018年6月29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新世纪评级关于调整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债项信用等级的公告》,将本期债券的债项信用等级由AA+级调整为AAA级。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3日披露的《关于2013年公司债券债项信用等级上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4)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8月1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规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30%。每手“13 杭齿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3.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10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1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杭齿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杭齿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冯光
联系人:欧阳建国
联系电话:0571-83802671
传真:0571-83802049
邮政编码:311203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顾磊
电话:0571-87130315
传真:0571-87828004
邮政编码:310007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