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8-033
债券代码:145636 债券简称:17方正D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13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7月16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7月18日
债券摘牌日:2018年7月18日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发行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18日支付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7方正D1(145636)。
(三)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40亿元。
(五)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1年期,票面利率5.48%。
(七)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7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
(八)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7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7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二、 本期债券还本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方案如下:
(一)本次兑付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40亿元整,每手“17方正D1”(面值人民币1,000元)兑付本金人民币1000元。
(二)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48%,每手“17方正D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4.8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债券兑付本息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13日
(二)债券停牌日:2018年7月16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7月18日
(四)摘牌日:2018年7月18日
四、 付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至2018年7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方正D1”持有人。
五、 兑付、兑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和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投资者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向QFII 等非居民企业投资者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并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次付息兑付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金玉
联系电话:010-57398217
(二)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孙艺烜
联系电话:010-59355967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68819097
(四)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兑付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