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8-07-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8-046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北京时间2018年7月7日凌晨获悉,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就美国司法部对公司提起的刑事案件已产生庭审结果,庭审纪要已在上述法院网站可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获悉美国当地时间2013年6月27日美国司法部对公司提起刑事案件诉讼,诉称公司及其他三被告在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涉嫌电信诈骗、窃取商业秘密以及共谋罪。但公司并未收到任何一家美国法院送达的与该事项相关的任何司法文书。目前就相关司法文件送达的有效性问题,正在司法程序中,尚无最终结果。美国中部时间2018年1月8日上午9点,美国司法部对公司提起的刑事诉讼在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开庭审理。公司于北京时间2018年1月25日凌晨收到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邮件通知:该案件陪审团达成一致决议,认为公司上述三项罪名成立。公司于北京时间2018年5月3日凌晨收到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邮件通知: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重新制定了宣判听证庭审时间表,法院预计于当地时间2018年7月6日作出判决。

公司已将相关事项于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11日、2018年1月10日、2018年1月12日、2018年1月25日、2018年5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05、临2015-108、临2018-001、临2018-004、临2018-006、临2018-024)。

二、庭审纪要主要内容是对公司的量刑

罚金150万美元,需在判决生效30天内付款;缓刑一年;各方在赔偿款金额上已达成和解,相关金额本次纪要中不体现。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8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8-047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美国超导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和解协议》签署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锐风电”)为了完全及最终解决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于国内发生的四起案件(仲裁两起、诉讼两起)的案涉争议,公司于北京时间2018年7月4日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奥地利公司共同签署了《和解协议》。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与美国超导公司系列诉讼事项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4)。

二、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一)公司已于2018年7月4日向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支付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第一笔和解款。

(二)相关案件情况及进展

1、仲裁:

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仲裁案答辩通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公司已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该仲裁案的答辩与反请求书相关材料,请求驳回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并提出了反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已受理。其中,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仲裁请求总金额约为人民币4.9亿元、公司仲裁反请求总金额约为人民币12.3亿元。

进展:2018年7月5日,该案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同时,被申请人华锐风电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回仲裁反请求和撤销案件申请;2018年7月8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撤销(2011)京仲案字第0963号争议仲裁案的决定》【(2018)京仲撤字第0379号】,仲裁庭决定撤销本案。

2、诉讼:

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其中,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诉讼总金额约为人民币3780万元。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1209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本案件于2014年9月15日开庭审理。2015年4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收到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

进展:2018年7月5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2018年7月8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知)终字第315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3、仲裁:

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2)京仲案字第0157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公司就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采购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的仲裁已获得正式受理。其中,公司仲裁请求总金额约为人民币1.1亿元。

进展:2018年7月5日,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撤回仲裁请求和撤销案件申请;2018年7月8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撤销(2012)京仲案字第0157号争议仲裁案的决定》【(2018)京仲撤字第0378号】,仲裁庭决定撤销本案。

4、诉讼:

公司于2015年7月9日收到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奥地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超导方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公司及公司三名员工。其中,超导方的诉讼总金额约为人民币29.3亿元。

进展:2018年7月5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奥地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该法院撤案裁定。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