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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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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2018-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32 证券简称: 退市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8-064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

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含本公告日)交易29个交易日,剩余1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退市吉恩目前已被调出沪股通标的,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退市整理期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但不可以买入公司股票。目前,沪股通投资者如选择继续持有,后续进入股转系统后可能无法转让。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2018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终止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2018]7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18年5月30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0432

2、证券简称:退市吉恩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本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 2018 年5月30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 2018 年7月11日。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每日的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我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四、其他重要提示

退市吉恩在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为沪股通标的,目前,公司仍有部分沪股通投资者。由于退市吉恩目前已被调出沪股通标的,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退市整理期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但不可以买入公司股票。目前,沪股通投资者如选择继续持有,后续进入股转系统后可能无法转让,具体事宜请透过相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联系香港结算了解情况。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 600432 证券简称:退市吉恩 公告编号:临2018-065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23,793,700.9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支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3号,负责人路思伟;被告一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被告二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于然波;诉讼或仲裁机构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支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起《起诉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与请求

(一)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年29日,原告与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恩镍业”)签订编号为:锦银【大连分】行【2016】年流借字第【17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吉恩镍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9,464,087.84元,借款期限60个月,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借款本金的有效金额、实际提款日以乙方即原告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借款凭证为准,该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用途为偿还锦银大连分行2015年流借字第112号合同项下借款。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4.75%,逾期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确定。借款自实际提款日的当日起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21日为付息日。被告吉恩镍业应按本合同约定在每个结息日足额支付当期利息,并按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本金。本金分期偿还的金额和时间分别为:2017年—2021年6月,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还款10万元,还款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和12月,余款98,564,087.84元于2021年12月28日一次性付清。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担保借款。

同时合同约定,如被告吉恩镍业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则构成违约。被告违约,原告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其中包括:宣布本合同或原被告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或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解除本合同;行使担保物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另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锦州市太和区。被告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

同日,原告与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融集团”)签订编号为锦银【大连分】行【2016】年保字第【176】号《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昊融集团自愿向原告提供保证担保,并保证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用途。昊融集团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原告依据其与吉恩镍业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的主合同即编号为锦银【大连分】行【2016】年流借字第【17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和债权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通知费、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原告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但被告吉恩镍业仅于2017年3月21日支付利息72,008.75元,其余借款本金和利息未依约偿还。原告依约宣布案涉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二被告立即履行全部还款义务。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99,464,087.84元及2021年12月27日前的利息、罚息合计23,899,613.07元,并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99,464,087.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的标准计付罚息。

2、请求判令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催收欠款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3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律师费用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