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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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

2018-07-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合金投资 公告编号:2018-035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为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权益变动相关工作,依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要求,现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第二条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进展情况”部分更正如下:

原公告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采取司法强制过户方式。

原告招银叁号与被告杨新红、翰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对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新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公司的5260万股股份,用以回购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的股权。

本案一审原告招银叁号和一审被告杨新红、翰林公司均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按杨新红、翰林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8)最高法民终73号);裁定准许招银叁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2018)最高法民终73号之一)。

招银叁号于2018年6月21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招银叁号于2018年7月4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2018)赣执36号)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18)赣执36号),招银叁号的执行申请已获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现更正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采取司法强制过户方式。

原告招银叁号与被告杨新红、翰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对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新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公司的5260万股股份,用以回购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的股权。

本案一审原告招银叁号和一审被告杨新红、翰林公司均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按杨新红、翰林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8)最高法民终73号);裁定准许招银叁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2018)最高法民终73号之一)。

招银叁号于2018年6月21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招银叁号于2018年7月4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2018)赣执36号)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18)赣执36号),招银叁号的执行申请已获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招银叁号于2018年7月9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赣执36号),该裁定立即执行。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其余内容保持不变。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的复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由此给各位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合金投资

股票代码:000633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共青城私募基金园区408-20

联系电话:0792-4379322

通讯地址:江西省共青城私募基金园区408-20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8年7月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合金投资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金投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报告书的签署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增加系股权司法过户的方式,由司法机关裁决过户。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特殊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江西省共青城私募基金园区408-20

注册资本:71100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千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3146911665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期限:自2014年8月19日至2034年8月18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出资及控制关系结构

信息披露义务人招银叁号的普通合伙人为千和资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为中航信托,中航信托以其拟设立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认缴出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景云。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 %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招银叁号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杨新红向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公司的5260万股股份,用以回购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的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招银叁号暂无明确计划在未来的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未来继续增加或减少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与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合金投资的股份,亦未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13.66%的股份,合计52600000股,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进展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采取司法强制过户方式。

原告招银叁号与被告杨新红、翰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对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新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其持有公司的5260万股股份,用以回购原告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0%的股权。

本案一审原告招银叁号和一审被告杨新红、翰林公司均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按杨新红、翰林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8)最高法民终73号);裁定准许招银叁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2018)最高法民终73号之一)。

招银叁号于2018年6月21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招银叁号于2018年7月4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2018)赣执36号)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18)赣执36号),招银叁号的执行申请已获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招银叁号于2018年7月9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赣执36号),该裁定立即执行。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合金投资股票。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赣民初46号;

4、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8)最高法民终73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8)最高法民终73号之一;

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2018)赣执36号;

6、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18)赣执36号;

7、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赣执36号。

二、备查地点

1、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张金海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章):张金海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