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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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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结果公告

2018-07-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8-048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锐风电”)于北京时间2018年7月11日收到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就美国司法部对公司提起的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获悉美国当地时间2013年6月27日美国司法部对公司提起刑事案件诉讼,诉称公司及其他三被告在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超导”)的业务往来中涉嫌电信诈骗、窃取商业秘密以及共谋罪。美国中部时间2018年1月8日上午9点,美国司法部对公司提起的刑事诉讼在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开庭审理。公司于北京时间2018年1月25日凌晨收到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邮件通知:该案件陪审团达成一致决议,认为公司上述三项罪名成立。公司于北京时间2018年5月3日凌晨收到公司聘请的美国律师邮件通知: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重新制定了宣判听证庭审时间表,法院预计于当地时间2018年7月6日作出判决。公司于北京时间2018年7月7日凌晨获悉,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就美国司法部对公司提起的刑事案件已产生庭审结果,庭审纪要已在上述法院网站可查。

公司已将相关事项于2015年12月3日、2015年12月11日、2018年1月10日、2018年1月12日、2018年1月25日、2018年5月4日、2018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105、临2015-108、临2018-001、临2018-004、临2018-006、临2018-024、临2018-046)。

公司与马萨诸萨州风机运营商们(LUMUS CONSTRUCTION,INC.,FAIRHAVEN WIND LLC.,SCITUATE WIND.LLC)(以下简称“INC& LLC”)分别签订有2010-SQF-008、IBD-CN 11004、IBD-CN 11007等贸易合同(公司出售风力发电设备或提供相关设备维护等服务)。因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条款,上述三方业主牵涉公司与超导的知识产权侵权刑事案件中,并向公司主张补偿。公司近日与上述三方业主达成和解并签署《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向其支付八十五万美元和解款。

二、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1、判决公司共谋、窃取商业秘密、电信诈骗罪名成立。

2、缓刑观察期一年,缓刑条件如下:

1) 公司必须遵守与马萨诸萨州风机运营商们达成的《和解协议》(LUMUS CONSTRUCTION,INC.,FAIRHAVEN WIND,LLC.,SCITUATE WIND,LLC.)。

2) 公司必须遵守与超导达成的《和解协议》。

3)刑事罚款:

①罚金:150万美元。

②赔偿款:支付57,500,000 美元给超导,支付850,000美元给马萨诸萨州风机运营商(即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款支付)。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结果主要是威斯康星州西区联邦地区法院基于公司与超导及INC& LLC签署的《和解协议》而做出,执行《和解协议》后将增加公司利润。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1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18-049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美国超导公司签署和解

协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和解协议》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5日、2018年7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与美国超导公司系列诉讼事项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关于与美国超导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44、临2018-047)。为了完全及最终解决与美国超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于国内发生的四起案件(仲裁两起、诉讼两起)的案涉争议,公司于北京时间2018年7月4日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奥地利公司共同签署了《和解协议》并于同日支付了第一笔和解款。根据《和解协议》的约定,2018年7月5日,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奥地利公司就其诉公司及公司三名员工的侵害技术秘密及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一案(案件标的额约为人民币29.3亿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以下简称“撤诉申请”)。

二、《和解协议》进展情况

公司于今日知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就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奥地利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述三公司撤诉并由其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至此,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奥地利公司诉公司及公司三名员工侵害技术秘密及计算机软件著作侵权一案以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