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际华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718 证券简称:际华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38
债券代码:122425 债券简称:15际华01
债券代码:122426 债券简称:15际华02
债券代码:122358 债券简称:15际华03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5际华01”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35
●回售简称:际华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100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8年7月13日、2018年7月16日、2018年7月17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8月7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调整为4.60%
特别提示:
1、根据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在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以下简称“15际华01”)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15际华01”的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即“15际华01”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4.60%,并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15际华01”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15际华01”全部或部分按票面金额回售给本公司,或放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而继续持有。
3、“15际华01”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登记期内(2018年7月13日、2018年7月16日和2018年7月17日)进行回售登记。
4、“15际华01”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登记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15际华01”并接受上述调整。
5、“15际华01”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资金发放日,即2018年8月7日。
6、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5际华01”,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15际华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对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
7、本公告仅对“15际华01”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5际华01”债券持有人欲了解回售的相关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有关文件。
为确保投资者回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公司关于“15际华01”投资者回售安排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5际华01”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包含5年期品种和7年期品种,本公告所涉及的债券为5年期品种,以下简称“15际华01”)。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际华01,债券代码为122425。
3、发行主体: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15际华01”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15际华01”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15际华01”票面利率为3.60%。本公司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品种一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7、债券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8、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9月1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9、起息日:2015年8月7日。
10、付息日: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8月7日为“15际华01”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8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1、兑付日:“15际华01”兑付日为2020年8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8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15际华01”票面利率上调情况
1、根据《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15际华01”票面利率在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本公司有权在存续期间的第3年末上调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
2、“15际华01”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3.60%,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上调“15际华01”的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即“15际华01”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4.60%,并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三、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35
2、回售简称:际华回售
3、回售登记期:2018年7月13日、2018年7月16日和2018年7月17日。
4、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若投资者未在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15际华01”并接受票面利率调整。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8年8月7日。发行人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兑付。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8年8月7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7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3.60%,每手“15际华01”面值1, 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6.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按照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发放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及期间交易
本次回售登记期为2018年7月13日、2018年7月16日和2018年7月17日。
“15际华01”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的债券,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六、回售价格
根据《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票面金额(100元/张)。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5际华01”债券持有人应在2018年7月13日、2018年7月16日和2018年7月17日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35,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5际华01”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5际华01”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登记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5际华01”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2018年8月7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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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5际华01”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2018年8月7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5际华01”债券。请“15际华01”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此次回售的风险,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15际华01”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5际华01”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5际华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28.80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5际华01”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6.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5际华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一、本次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五区6号楼
联系人:孙君
联系电话:010-63706008
2、牵头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5层
联系人:杨矛
联系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76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特此公告。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