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月月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上接77版)
基金投资兼顾流动性,结合市场情况,提前应对自由开放期的流动性需求。
8、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中小企业私募债不强制第三方评级。基金管理人通过内部信用分析系统,分析发债主体的信用水平及个债增信措施,量化比较判断估值,精选个债,谋求避险增收。信用分析系统分为行业、企业盈利水平、负债水平、担保增信四大子模块,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所在行业地位,持续盈利能力,未来负债偿债能力,债券增信措施进行量化评价,同时结合企业实地调研,上下游尽职调查等基本面考察,对债券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定。
本基金可能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其信用风险一般情况下高于其他公募债券,其流动性一般情况下弱于其他公募债券。
9、中期票据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通过浦银安盛信用分析系统,遴选收益风险平衡或被市场错误定价的中期票据,兼顾流动性,以持有到期为主,波段操作结合的方式进行中期票居的投资。
九、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指数样本涵盖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等14类券种,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业绩的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十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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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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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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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范围的情况。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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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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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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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浦银月月盈A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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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月月盈C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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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浦银月月盈A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4年12月5日至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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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月月盈C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日
2014年12月5日至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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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第四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6月4日,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十三、 基金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
H =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部分内容;
2.在“第一部分 绪言”部分,对招募说明书编写依据进行了更新;
3.在“第二部分 释义”部分,补充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释义;
4.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对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5.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情况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6.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7.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对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内容进行了更新;
8.在“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对投资范围、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补充了本基金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投资业绩;
9.在“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对暂停估值的情形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10.在“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11.在“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部分,对流动性风险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12.在“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部分,对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13.在“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14.在“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自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