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圣济堂编号:临2018-085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所处的地位: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执行人
●执行事项涉及的金额:8,552.65万元
●执行情况: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四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上市公司损益不产生重大影响
2018年7月18日,公司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18)黔01执807号》执行通知书;2018年7月1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四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陕证经字第005701号公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8年7月9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责令我公司等三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
1、被执行人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丁林洪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人民币2292434.52元;
2、被执行人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丁林洪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逾期付款罚息(以83392434.52元为基数,按年息8.61%计算);
3、被执行人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丁林洪承担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
4、被执行人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丁林洪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5、被执行人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丁林洪承担案件执行费用;
6、上述债务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本次执行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年9月13日,公司第六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华陆科技借款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发布的《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华陆科技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6)。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陆科技”)于2016年7月27日委托平安银行西安分行向公司发放了2.1亿元借款,公司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和2017年7月26日共偿还借款本金1.3亿元,剩余8,000万元于2017年7月27日重新与华陆科技、平安银行西安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贵州渔阳贸易有限公司、丁林洪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委托贷款合同》约定2018年1月31日偿还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7月26日到期后一次性偿还。
由于华陆科技在承建公司全资子公司贵州赤天化桐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梓化工”)的工程项目完工后,华陆科技至今仍有1.93亿元的发票未向桐梓化工开具,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约2,800万元。为此,公司及桐梓化工一直积极与华陆科技沟通,要求华陆科技在首期本金偿还日(即2018年1月31日)之前,将所欠发票开具给桐梓化工,但华陆科技一直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因发票未能得到解决,如果按照约定偿还本息,对桐梓化工后续追讨发票极为不利,所以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华陆科技申请在借款到期日(即2018年7月26日)一次性偿还所有本金及利息,但未能获得华陆科技书面同意。
2018年7月9日,平安银行西安分行以公司未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8)黔01执807号。
三、本次事项执行情况
2018年7月19日,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及其他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平安银行西安分行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
1、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前结清所有欠款及利息。
2、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后,申请人于偿还完毕全部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3、本案执行费用由三被执行人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自行缴纳。
四、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执行还款在公司原资金使用计划范围内,对上市公司损益不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需对向华陆科技8000万元借款多支付1,022,954.62元的利息,此罚息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较大影响,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执807号》执行通知书;
2、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7)陕证经字第005701号公证;
3、《执行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贵州圣济堂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