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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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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
股东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一致行动人的公告

2018-07-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1 证券简称:永高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5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

股东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一致行动人的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张炜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提示:

1、本次转让是持股5%以上股东张炜先生与一致行动人王宇萍女士之间的股权转让,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比例无变化。

2、王宇萍女士承诺:本次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的股票6个月内不会向二级市场减持。

3、张炜先生与王宇萍女士系夫妻关系。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张炜先生的通知,2018年7月19日,张炜先生以大宗交易方式向一致行动人王宇萍女士转让部分股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情况

1、本次股份转让情况

2、张炜先生本次转让前后持股情况

3、王宇萍女士本次受让前后持股情况

4、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自前次权益变动公告(上市时)的累计减持比例前后对比如下:

注:1、为计算方便和对比,上市时持有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均按现有总股本1,123,200,000股计算。

2、台州市元盛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新余市永元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至7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将股份分别转让给吴玉姐、王菊姿、卢震宇、郑超、林映富、王成鑑、卢彩玲七位股东,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5-034、2015-037)。公元集团于2016年1月14日、1月15日、2018年7月3日通过大宗交易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张建均,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6-003)、(公告编号:2018-039)。张炜于2016年6月17日、2016年6月20日、2018年7月18日通过大宗交易将部分股权转让给王宇萍,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6-018)(公告编号:2018-044)。

3、张建均和卢彩芬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元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张建均持有公元集团75%股权,卢彩芬持有公元集团25%股权),张炜为张建均之弟,吴玉姐为卢彩芬之母,王宇萍为张炜之妻,卢震宇为卢彩芬之弟,卢彩玲为卢彩芬之妹,郑超与卢彩玲为夫妇,王菊姿为王宇萍之姐,故以上人员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转让是公司5%以上股东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比例无变化。

2、王宇萍女士承诺:本次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的股票6个月内不会向二级市场减持。

3、公司股东张炜先生及王宇萍女士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

4、张炜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1)自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出售股份总数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张炜先生履行了上述所作承诺。

5、本次转让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特此公告。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