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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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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2018-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30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 编号:浙证调查字2018118号)。同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徐茂栋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8119号)。因公司及徐茂栋先生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徐茂栋先生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同时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于2018年4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目前上述调查仍在进行中。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司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31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

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交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0304民初27132号《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向发军

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27日,原告向发军与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从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实际的借款起始日期以借款实际发放之日为准),借款利率为2%/月。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自愿为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其已按约定向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了借款,但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如期归还借款本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240万元(按照借款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2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6月1日);

2、判令被告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

二、本次收到《传票》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就案号(2018)粤0304民初27132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到福田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相关情况说明

截止公告日,公司并未收到上述《借款合同》中约定的2000万元借款。公司将委托律师应诉,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 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18-132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

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转交的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编号为(2018)浙0102民初3045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朱丹丹

被告: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

事实与理由:

各被告因经营需要,共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在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8月25日期间,被告共同向原告申请在最高借款额度范围7,000万元内借款,所有被告对合同项下的所借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7年9月29日和2017年12月19日,原告分别向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汇入借款1,000万元和3,500万元。同时,各被告出具《借据》一份,确认已通过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收到原告出借4,500万元款项,并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自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18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各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56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以各期借款本金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9月29日及2017年12月9日起暂算至2018年5月1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基础律师费用10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合计4,966万元)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朱丹丹于2018年6月20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9,6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自2018年6月20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日照银杏树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傅淼的银行存款49,6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本次收到《传票》的主要内容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就案号(2018)浙0102民初3045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进行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经查询,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成都天马铁路轴承有限公司股权公示冻结,公司尚未收到与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具体事项待后续有进展后将及时披露。

2、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案件相关情况说明

1、截至昨日,公司并未收到过上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均由控股股东转交。

2、截止公告日,公司并未收到上述合同中约定的4500万元借款。公司将委托律师应诉,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产 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