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50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8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本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丁金礼先生、徐缨女士因公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孟召永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副总经理曹荣开先生、张明扬先生、藤谷阳一先生、孙欣女士及财务总监赵昌磊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1.01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1.02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1.03回购的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1.04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1.05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1.06回购股份的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1.07回购股份的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1.08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2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至议案9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翟耸君、邢飞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编号:临2018-051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维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回购预案经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50)。根据本次回购方案,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3,440万元。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33,44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元/股(含)进行测算,若全部以最高价回购,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8,36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167,200万股的5%,具体回购股份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用作股权激励计划、注销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二、对债权人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公司合法债权
人均有权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45 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
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
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
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
其他有效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
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
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
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
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
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中国邮政 EMS 或传真方式申报债权,具体如下:
1、申报期间:2018 年 8 月 4 日至 2018 年9 月17 日
2、申报联系方式:
公司通讯地址和现场接待地址: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 300号维维股份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221111
现场申报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 至下午 16:00;
联系人:孟召永,联系电话:0516-83398138
传真号码:0516-83394888,邮箱:mengzy@vvgroup.com
3、其它:
(1)以 EMS 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52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根据洛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维维核桃深加工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公司全资子公司维维华山核桃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收到了洛南县财政局拨付的奖补资金1,290万元。
二、补贴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子公司收到的洛南县财政局拨付的奖补资金1,290万元,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预计影响额为967.50万元。
本次收到的政府发展基金将对公司2018年度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公司对上述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最终仍须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8-053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维维股份”)分别于2017年11月25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17-092)。公司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集团”) 自2017年11月24日起12个月内,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的比例不低于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1672万股)、且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即3344万股)。公告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18年8月3日,公司接到股东《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持维维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维维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660,2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截至本公告日,维维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50,191,5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1%。增持计划到期前,维维集团不再增持公司流通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维维集团
2、增持主体已持有的股份数量: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控股股东维维集团持有本公司517,531,283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95%。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
2、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A 股。
3、本次增持股份的数量:拟增持股份的比例不低于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即1672 万股)、且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即3344万股)。
4、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的完成情况
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维维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660,2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
截至本公告日,维维集团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50,191,5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91%,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四、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增持出具了《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维维股份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说明
1、维维集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若今后因资本市场波动或其他安排导致维维集团持有公司权益的计划发生变动,维维集团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