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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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9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8月8日下午

网络投票表决时间:2018年8月7日—8月8日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8月7日下午15:00至2018年8月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8号公司A幢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小敏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9名,代表股份302,830,94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802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5名,代表股份195,691,1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28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4人,代表股份数107,139,8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3.3744%。

(3)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87人,代表股份数144,694,5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8.0624%。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4,796,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68%;反对 8,034,7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65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02,767,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4,631,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 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02,767,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4,631,2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3%;反对 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2,767,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 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诚、叶远迪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