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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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8-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编号:2018-049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资金占用事项及进展情况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蓝丰生化”)持股5%以上股东、全资子公司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制药”)原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王宇,违规将方舟制药银行资金划转至与王宇相关的单位或自然人账户,形成对本公司资金的违规占用。截止2017年12月31日,该项违规占用资金余额356,856,324.15元。

2018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了王宇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占用公司资金还款承诺》,王宇承诺分期偿还违规占用的公司资金及利息。2018年6月8日,王宇按时履行承诺内容,偿还公司资金2,000万元。根据王宇承诺的偿还资金安排,王宇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向公司偿还资金1.2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王宇偿还的上述资金。王宇承诺具体内容及偿还资金进展情况披露索引如下:

2018年8月4日,方舟制药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陕西禾博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共八名被告。2018年8月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陕西方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彭村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宇。

(二)被告

1、被告一:陕西禾博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9号信息港大厦207室,法定代表人:王少昊;

2、被告二:王宇;

3、被告三:秦英(王宇的配偶);

4、被告四:陕西新方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18号世纪方舟大厦301室;法定代表人:王宇。(2018年6月4日,被告四的名称从陕西方舟置业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新方舟置业有限公司)

5、被告五:西安新方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信息港大厦607室;法定代表人:王宇。(2018年6月27日,被告五的名称从西安宇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西安新方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6、被告六:陕西禾博天然产物有限公司,住所:宜君县彭镇方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秦英;

7、被告七:宁夏华宝枸杞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枸杞加工城内;法定代表人:王宇;

8、被告八:陕西彭祖源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商业城;法定代表人:李文超;

(三)诉讼原因

被告二王宇系原告的原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征得原告唯一股东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230,968,012.32元的资金转至陕西禾博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禾博生物”)违规使用。

2018年4月12日,原告及其股东蓝丰生化就上述违规占用资金的清偿问题与八个被告分别签署了五份《债务清偿合同》,在《债务清偿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签订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蓝丰生物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合同签订地”;同时约定了债务清偿及担保的方式:1、被告一自2018年4月12日起30日内向原告偿还占用的230,968,012.32元资金,并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为了保证被告一及时履行偿还占用的资金,其余七个被告均向原告提供了连带责任的保证。3、被告二和被告三作为夫妻,在《债务清偿合同》中以其持有的被告五西安新方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其中秦英持有16%的股权、王宇持有84%的股权)、以王宇持有的蓝丰生化33,610,001股股票、以王宇持有的陕西和泰生物医药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和泰生物”)1100万元出资额(占和泰生物84.2912%的出资比例)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4、被告四陕西新方舟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不动产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该等不动产合计面积为2970.71平方米,座落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18号方舟国际大厦1层、2层、3层和4层。5?被告五西安新方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其持有陕西新方舟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宁夏华宝枸杞产业有限公司60.95%股权,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6?被告八陕西彭祖源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陕西彭祖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70%股权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但是自原被告各方签署《债务清偿合同》以来,被告二仅于2018年6月8日向原告偿还了2000万元,其余款项八个被告均未偿还。为此,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和尽快追回被告一占用的资金,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其占用的全部资金210,968,012.32元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13.71万元(按照年息4.35%,计算自2018年4月13日暂时计算至2018年8月5日);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和被告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

3、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后续的进展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