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18—047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审结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城乡电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电网”)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1,430万元及违约金的担保支付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2017年6月3日,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2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城乡电网与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沙光伏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担保公司”)等就《白沙洲工业园区20MW金太阳示范工程子系统中钢衡重5MW光伏发电项目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事项。
2018年1月2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1),根据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7)湘0406民初549号】,法院判决被告白沙光伏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城乡电网工程款1,430万元及违约金41,470元,差旅费用4,000元,共计14,345,470元。被告衡阳担保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驳回原告城乡电网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对方因不服一审判决,城乡电网因认为一审判决不支持律师费诉请,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故双方均提出上诉请求,案件进入上诉阶段。
2018年3月14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根据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湘04民终20号】,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5月2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3),再审申请人白沙光伏公司因不服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民初549号】一审判决和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终20号】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8)湘民申字第558号】。
近日,公司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湘民申558号】,具体公告如下:
一、再审裁定情况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白沙光伏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8)湘民申558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