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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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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中债-国债(7-10年)总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10版)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债-国债(7-10年)总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对标的指数采用抽样复制法和动态优化的方式进行投资,在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投资可行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构建收益特性与标的指数收益率高度相关的投资组合,并根据基金资产规模、日常申购赎回情况、市场流动性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特性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跟踪误差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在久期匹配、信用等级匹配、期限分布匹配等标准的基础上,主要通过抽样优选标的指数成份券和通过灵活选取关键特征类似的非成份券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抽样优选标的指数成份券主要是在综合考虑债券流动性、收益性、剩余久期、信用等级等因素的情况下选择对标的指数走势影响较大且流动性较好的成份债券。灵活优选关键特征类似的非成份券则是当对标的指数走势影响较大的成份债券流动性不足、价格严重偏离合理估值、单只成份券交易量不符合市场交易惯例等市场因素时,本基金会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选取关键特征和相关成份券类似的非成份券或者非成份券组合进行替代。

在跟踪标的指数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及市场利率走势预测债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并通过对各债券品种的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久期进行综合分析,优选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范围之外的具有投资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二)债券指数化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组合由标的指数的成份券和备选成份券构建组成。

(2)债券投资组合的调整

①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券的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② 不定期调整

当本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资金量无法按照标的指数构成交易成份券,或当成份券遇到流动性不足、法规限制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基于久期、信用等级、期限分布匹配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替代券流动性、交易规模等因素,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以期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备选库的选择和构建

单只成份券的替代券须首先在其他成份券中进行选择。本基金会在指数成份券库内无法找到合适替代券情况下,综合考虑以下原则在成份券库外寻找选择替代券,构建备选库:

① 信用评级相似;

② 剩余期限匹配;

③ 流动性强。

(4)债券投资组合的优化

为了更好地进行指数跟踪,在债券投资组合整体构建过程中,我们通过久期匹配,信用等级匹配、期限分布匹配等方法进行整体优化调整。

(5)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定期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三)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国债(7-10年)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国债(7-10年)总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份券由待偿期限7年至10年的记账式国债构成,采用市值权重加权方式进行计算。该指数可以较好的反映该期限国债价格走势情况。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债-国债(7-10年)总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适合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为2018年4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投资。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其他资产构成

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7年1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国债(7-10年)指数A

工银国债(7-10年)指数C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6月30日)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月4日生效。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债-国债(7-10年)总指数成份券、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水平根据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分档设置。

当季基金资产平均净值=本基金当季存续的每日资产净值之和/当季本基金存续的自然日天数

当季基金资产平均净值对应的各档次费率水平如下:

注:1bp=基本点数=1/10,000=0.01%

计算方法举例:当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下(不包括10亿元人民币),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4%的年费率计提,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H=E×0.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付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注: Y为持有期限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7日以上(含7日)的赎回费用,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中债-国债(7-10年)总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

2、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等相关内容。

3、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根据基金托管人提供内容对本基金托管人的情况进行了更新。

4、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5、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6、在“十、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截至2018年6月30日的基金业绩的内容。

7、在“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 修改了“关于对账单服务”、“关于联络方式”、“关于电子化交易”、“关于网站服务”相关的内容。

8、在“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增加了本次更新内容期间的有关本基金的所有公告。

上述内容仅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投资人欲查询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可登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