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证券代码:600665 证券简称:天地源 公告编号:临2018-053
债券代码:125844 债券简称:15天地01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发行的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5天地01”)将于2018年9月3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8 月 29 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9月3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8 月 30 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9 月3日
● 摘牌日:2018 年 9 月 3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天地01”、代码“125844”
3、发行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三年期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7.98%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计息期间: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9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7.9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8月29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兑付日:2018年9月3日。
5、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8月30日。
6、摘牌日:2018年9月3日。
三、付息兑付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付息兑付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付息兑付资金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付息兑付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付息兑付资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付息兑付资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天地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6层K单元
联系人:谷晓明
联系电话:021-58368880
邮政编码:200122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人:胡怡聪
联系电话:010-66568418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郜文迪、王安怡、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827、010-88170493、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4、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665 证券简称:天地源 公告编号:临2018-054
债券代码:125843 债券简称:15天地02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8年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发行的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15天地02”)将于2018年9月3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 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付息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及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8 月 29 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9月3日
●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8 月 30 日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9 月3日
● 摘牌日:2018 年 9 月 3日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5天地02”、代码“125843”
3、发行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三年期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7.98%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计息期间: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9月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0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7年9月2日至2018年9月1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7.98%。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8月29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兑付日:2018年9月3日。
5、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8月30日。
6、摘牌日:2018年9月3日。
三、付息兑付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付息兑付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付息兑付资金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付息兑付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付息兑付资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付息兑付资金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天地0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6层K单元
联系人:谷晓明
联系电话:021-58368880
邮政编码:200122
2、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人:胡怡聪
联系电话:010-66568418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郜文迪、王安怡、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827、010-88170493、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王瑞
联系电话:021-68870114、021-38874800-8264
邮政编码:200120
4、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665 证券简称:天地源 公告编号:临2018-055
债券代码:135791 债券简称:16天地一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29日
● 债券付息日:2018年8月30日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至30日发行的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6天地一”),将于2018年8月30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第一期)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6天地一”、 代码“135791”。
4、发行总额及存续规模: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规模为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三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6、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6.28%。
7、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7年8月30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8月30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8月30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利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 6.28%。本年度计息期限为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8月29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8月3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债权登记日即2018年8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天地一”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其他事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16天地一”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500号26层K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向前
联系人:谷晓明
联系电话:021-58368880
2、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田文武
联系电话:010-50948226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