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战略
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8-238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战略
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指导性的框架协议,双方遵循本协议确立的原则,具体合作项目及内容将另行签订业务协议或合同,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以后续签署的具体业务协议、合同的内容为准。协议的具体实施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未来的具体业务合作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2018年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 合同签署概况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一文化”)近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深圳分行”)签署《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支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互视对方为最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之一,以长期合作、共谋发展为目标,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建行深圳分行将依托集团优势以其在在固定资产投资融资、债券承销与投资、资产证券化、海外项目投融资等服务方面积累的经验和专业队伍,为公司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公司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选择建行深圳分行作为金融业务的主要合作银行之一,公司及公司成员单位将优先考虑建行深圳分行或其分支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具体合作方案及其它具体合作事项将由各方另行约定,届时公司将根据具体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 交易对手方介绍
公司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王业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成立日期:1996年8月14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结汇、售汇;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建行深圳分行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
三、 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一) 业务合作领域
乙方依托建行集团优势,充分利用乙方在固定资产投资融资、债券承销与投 资、资产证券化、海外项目投融资等服务方面积累的经验和专业队伍,发挥总分 支行联动、母子公司联动、海内外分行联动营销优势,为甲方提供一揽子综合金 融服务。
1、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1)根据甲方及其成员单位的业务需求,乙方以内部核心系统、大数据分析 为依托,研究、分析、细化业务需求,为甲方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系统化、 差别化配置产品,为甲方提供涵盖全品类产品的一揽子综合金融解决方案,提供 基于建行系统统一、规范、有效、切实可行的综合金融服务。
根据甲方的战略规划,乙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围绕甲方的发展理念,制定金融服务方案,为甲方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支持甲方所在集团的业务发展和融资需求,为甲方的融资需求提供保障。
(2)甲方及其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向乙方提供有关行政政策法规、企业规划及行业动态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反映业务诉求,协助提供相关材料,为乙方实施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提供决策依据。
2、授信业务
(1)乙方在符合《担保法》、《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 和乙方有关信贷规定的前提下,在符合信贷审批条件下,乙方向甲方提供授信业 务,并积极与甲方探讨融资模式及风险防范措施,开展融资业务合作,实现互利 共赢。
a.根据甲方的授信需求和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乙方意向性给予甲方授信额 度(具体授信额度金额须经乙方业务审批同意并满足乙方审批条件后确定,具体 权利义务以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最终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并根据甲方的业 务发展和需要,按实际情况调整。
b.根据甲方及其成员单位需求,乙方在授信额度内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流动资金贷款、境内外保函、债券承销与投资、用于加强在房屋建筑、基建工程、 保障房、基础设施 PPP\TOT、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基础设施基金、资产证券化、境内外并购贷款、投资理财业务等产品支持(具体授信业务品种须经乙方业务审批同意并满足乙方审批条件后确定,具体权利义务以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最终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c.根据甲方及其成员单位用信计划,乙方在符合相关政策的条件下,应尽量 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2)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选择乙方开展授信业务,尤其在包括但不 限于固定资产贷款、基础设施基金、资产证券化、境内外并购贷款、本外币跨境 融资贷款、投资理财业务及银团贷款等方面优先考虑与乙方合作。
a.甲方及其成员单位应保持合理的财务状况,具备良好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 景,及时提供、反映经营管理变化情况的重大信息和基本信息。
b.甲方及其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授信、信贷业务评估调查,及时向 乙方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及资料。
3、现金管理业务
(1)根据甲方现金管理业务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银企直联现金管理系统, 协助甲方建立内部资金结算网络和现金管理服务平台,提高甲方资金集约化管理 水平。
乙方为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收款管理、付款管理、流动性管理、 投融资管理等安全、便捷、高效服务。同时,乙方通过多种结算与现金管理产品 的组合运用,以及对现金管理系统持续优化、升级,达到业务覆盖更广、系统处 理效率更高、安全性更强、操作更便捷的使用效果。
(2)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选择乙方为现金管理业务合作伙伴之一, 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考虑将资金存放于乙方,将乙方视为存款业务主要合作 伙伴之一。
4、结算业务
(1)根据甲方结算业务需要,乙方充分利用各类资金结算网络,为甲方及其 成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安全、便捷的本外币一揽子结算服务。
(2)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选择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办理结算业务。
5、国际业务
根据甲方国际业务需要,乙方在符合国家外管局等外部监管条件下,为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即期、远期结售汇、掉期、国际结算、跨境融资、跨境资金池、境外增资、外债、境外企业融资等国际业务服务,并协助甲方进行外汇资产和对外投资,规避对外投资风险,降低成本。
6、投资银行业务
(1)根据甲方投资银行业务的需要,乙方及下属全资持牌子公司发挥自身资 源优势,在境内外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为甲方提供境内外投资银行服务, 具体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销服务、基金、资产证券化、直接投资、资产管 理、海外上市保荐与承销、离岸债券发行承销服务、境内外财务顾问、境内外企 业收购兼并及重组、增发配售、市场研究、证券经纪、期货业务等服务。
(2)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选择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各类境内外投 行金融服务。
7、个人金融业务
(1)根据甲方个人金融业务的需要,乙方对符合条件的甲方及其成员单位员工提供个人金融服务方案,通过网点柜面、手机银行、网银等多种渠道,提供银 行卡、代发工资、转账汇款、投资理财、资产管理、个人贷款、保险保障等基础 金融服务。
乙方将发挥其服务个人高资产净值客户的专业经验,向甲方提供专属尊享金 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高管及员工贷款、理财产品定制、专享贵宾权益、购房资 讯、非金融增值服务等,致力于满足甲方高净值客户全方位需求,打造综合化、 开放式金融服务平台,提供以私人财富管理、综合金融和专享增值服务为核心的 全面金融解决方案。
(2)甲方及其成员单位协助乙方向员工推介使用乙方个人金融产品,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考虑选择乙方提供的个人银行业务。
8、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1)根据甲方及其成员单位的业务需求,乙方作为唯一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 级资质的商业银行,依托专业技术和丰富经验,为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 目建议书与概预算编制审核、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 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编制审核、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产品,并发挥独有“造价与 金融”相融合的优势,加大融智型产品创新,为甲方提供工程款资金监管、建设资金管理等服务,为项目建设资金合规安全使用提供保障。
(2)甲方及其成员单位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选择乙方开展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接受乙方提供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中介咨询服务。
9、代发工资
根据甲方及其成员单位代发工资需要,乙方利用在网络、网点、和资金清算 等方面的资源,向甲方员工的个人账户代发工资、奖金、补贴、差旅费、报销款 等各类款项。受理代发工资业务的渠道包括:企业网银和柜面代发,分别对应于 企业网银全国代发系统和柜面代收付系统。
10、同业业务
(1)根据甲方及其成员单位金融板块业务需要,在国家政策、外部监管及乙 方内部制度允许的条件下,乙方为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应急性流贷、法 人透支账户、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衍生产品交易等产品和服务。
(2)甲方及其成员单位愿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选择乙方提供的同业业务产品和服务。
(二)服务与承诺
1、双方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合作,在合作过程中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如下服务与 承诺。
(1)乙方发挥优厚的资金实力,在国家政策、法规和乙方制度许可的范围内,为甲方融资和业务开展提供支持,在贷款投放规模上给予适当倾斜,在贷款投放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
(2)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考虑选择乙方作为主办银行之一,与乙方在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开立、资金结算、境外增资、跨境资金池、代发工资、债券主承、信贷融资、现金管理、投行业务、个人金融、工程造价咨询等多业务领域开展合作。
2、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本着互联互通的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如下服务与承诺。
(1)甲乙双方商定以“高层对接”的模式开展全面深入的业务合作,在多层面加强联系沟通,不定期进行高层会谈,促进战略合作协议实施,推动合作关系不断深化和发展。
甲乙双方建立日常联络制度,各自指定并及时更新不同层面业务合作联络人员,具体负责战略合作协议的落实和推进。
乙方委派水贝珠宝支行为系统内业务牵头协调部门,负责组建客户经理团队,协调总分行、分行部门、海内外分支行和旗下子公司业务开展,并委派建行水贝珠宝支行为主办支行。
甲方明确财务资金部为日常工作和联系的对接部门,协调集团内部和成员单位落 实有关合作事宜。
(2)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向乙方提供重大项目信息,对双方拟开展的合作 项目,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与乙方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培育项目,及时向乙方 通报项目工作进展,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3)乙方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与甲方的规划工作,为甲方项目实施提供帮 助,配合甲方对重大项目建设规划与融资方案和资本运作方案同步进行。
(三)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本部及其辖下成员单位和乙方及其辖下分支行。
(四)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有效期为叁年。最迟至协议有效期满前壹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则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贰年,顺延次数不限,依此类推。若有异议,则提议方最迟应于本协议到期前壹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 本次合作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推进公司与建行深圳分行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基础上深入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有利于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本次合作可为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提供金融支持,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有促进作用,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2018年总资产、净资产及净利润等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 风险提示
本协议属战略合作协议,为指导性的框架协议,双方遵循本协议确立的原则,具体合作项目及内容将另行签订业务协议或合同,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的约定以后续签署的具体业务协议、合同的内容为准。协议的具体实施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未来的具体业务合作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8-239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及
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进展情况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化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211)等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空龙翔”)的股东钟葱、钟小冬与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金集团”)签署《关于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钟葱、钟小冬拟将其分别持有的碧空龙翔69.12%、4.20%的股权转让给海科金集团,转让完毕后海科金集团将持有碧空龙翔73.32%的股权,进而控制碧空龙翔(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
2018年8月21日,公司收到碧空龙翔的通知,碧空龙翔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已取得新换发的营业执照。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碧空龙翔持有上市公司17.90%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钟葱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2.89%的股份,并通过碧空龙翔间接控制上市公司17.90%的股份,合计控制上市公司30.78%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中,钟葱、钟小冬拟将其分别持有的碧空龙翔69.12%、4.20%的股权转让给海科金集团,海科金集团将持有碧空龙翔73.32%的股权,进而控制碧空龙翔。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碧空龙翔持有上市公司17.90%的股份,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海科金集团通过碧空龙翔间接控制上市公司17.90%的股份,海科金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海淀区国资委”)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其他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已获得国资监管机构批复,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发布的《关于海科金集团拟收购公司控制权事项获得国资监管机构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5)。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