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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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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18-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8-128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初317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

二、案件进展情况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初317号】,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票款人民币53,340,196.67元;

2、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支付上述欠款金额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被告颜静刚、被告梁秀红对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1、2项判决的债务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颜静刚、被告梁秀红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诉讼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判决尚未生效,公司计划在上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判决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上述借款属于公司表内金融借款,如果公司最终败诉,在融资功能恢复的前提下预计本案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较小。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初317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