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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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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8-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3 证券简称:远兴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8-076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3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10,526,315股新股。2016年5月12日公司实施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由不低于4.75元/股调整为不低于2.64元/股,发行数量由不超过610,526,315股调整为不超过1,098,484,848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605,066,656.72元,发行费用共计30,254,409.99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574,812,246.73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9月12日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第02190004号《验资报告》。

公司七届十九次董事会、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原募投项目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终止原募投项目“内蒙古博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化学”)50万吨/年合成氨联产50万吨/年尿素、60万吨/年联碱项目”,并将募集资金187,481.22万元中的113,191.80万元用途变更为“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化学”)40万吨/年精品小苏打项目”和“博源化学粗煤气和净化气综合利用技改项目”(10万吨/年乙二醇技改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及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召开了七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源化学、博源化学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和管理,并与相关机构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相关事宜。

2018年8月21日,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西街支行、乌海银行鄂尔多斯分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中源化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博源化学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和管理,并与相关机构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或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用于河南中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40万吨/年精品小苏打项目、内蒙古博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粗煤气和净化气综合利用技改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赛辉、焦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除非经甲方、丁方书面同意,乙丙双方对所得有关甲方、丁方的保密资料及信息,应严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或丁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协议各方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四方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10、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四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苏州工业园区仲裁委员会/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一式六份/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督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丁方备用。

12、各方的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