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与四川旅投锦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8-025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与四川旅投锦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履约的相关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是双方加强合作的意向性、框架性约定,有关事项尚需双方共同落实,合作协议约定事项的后续实施也存在不确定性。
2.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框架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标的的基本情况
名称: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州宾馆分公司(以下简称:嘉州宾馆)
负责人:陈方平
注册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白塔街85号
经营范围:住宿;餐饮、干洗服务;卷烟、雪茄烟零售;工艺美术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6月末(未经审计),嘉州宾馆资产总额2319.86万元, 2018年1-6月营业收入413.17万元,净利润-329.09万元。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四川旅投锦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雪巍
住所: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18号附2号4栋1层
注册资本:4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营范围:住宿;餐饮;食品销售;洗浴服务;美容美发。(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酒店项目投资与开发;酒店管理;营业性演出场地、收费停车场、酒店商场及房屋场地出租或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销售及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厨房设备销售及售后服务;酒店用品销售;博物馆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三)协议的签署
《框架合作协议》由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与四川旅投锦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在乐山签署。
(四)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本协议为意向性框架协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五)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的签署无需履行外部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框架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旅投锦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双方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甲方发挥管理优势和品牌影响力,乙方发挥地方资源优势和区域影响力,双方就盘活嘉州宾馆资产事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一)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以股权合作,甲方以现金出资,乙方以嘉州宾馆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共同设立新公司,原则上双方各自持有新公司50%股权。具体以《出资协议》和《章程》约定为准。
(二)合作内容
2018年9月底前完成嘉州宾馆的资产评估工作,评估方式遵循上市公司通用评估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结果按规定备案和审核;双方对评估结果取得一致意见后,在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新公司的设立。
新公司暂定名为锦江·嘉州宾馆(最终以工商核定为准),定位为“高端商旅度假型酒店”,并结合传统嘉州文化和现代智能科技,提供差异化的体验。
(三)其他约定
本框架协议为双方的意向性协议,具体条款有待在正式合作协议中进一步完善。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次合作将有利于改善公司宾馆行业现状及提升宾馆行业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是双方合作的意向性、框架性约定,有关事项尚需双方共同落实,合作协议约定事项的后续实施也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四川旅投锦江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电力签署的《框架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8-026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申请被执行人为本公司的控
股子公司乐山沫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股比例99.62%,以下简称:沫江煤电公司)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
该案是乐山大华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
与沫江煤电公司的合同纠纷案。2018年6月5日,沫江煤电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川民终1225号),判定沫江煤电公司支付大华公司1500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2017年2月28日、8月10日、8月30日,2018年4月13日、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临时公告及公司定期报告中相关章节)。
二、诉讼进展情况
沫江煤电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收到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市中院)《结案通知书》((2018)川11执99号)和《执行裁定书》显示,该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5,308,080.00元,经乐山市中院立案执行,已强制执行3,000,000元,其余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已于2018年8月13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8年8月27日,大华公司向乐山市中院递交结案申请,确认本案债权债务已全部了结,申请结案。至此,大华公司向乐山市中院申请执行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沫江煤电公司将应收大华公司电费91.3443万元、应收款项安全生产保证金等758.065868万元及大华公司租赁的沫江煤电公司资产的处置款,冲抵沫江煤电公司应付大华公司的执行余款。
沫江煤电公司已于2017年度、2018年6月共计提预计负债1530.9230万元,该诉讼结案后预计对公司本年利润无影响。具体的利润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1.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8)川11执99号;
2.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川11执99号之三;
3.执行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乐山电力 编号:临2018-027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控股子公司沫江煤电
公司破产清算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2015年8月29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乐山沫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并向其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临时公告)。乐山沫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沫江煤电)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湾区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2018年8月28日,沫江煤电收到沙湾区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1111破申7号,沙湾区法院裁定:受理乐山沫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沙湾区法院认为,沫江煤电系乐山市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本案依法应由本院管辖。申请人沫江煤电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沫江煤电已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证据材料,其破产申请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乐山沫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2018年8月28日起生效。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沫江煤电的破产清算进程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1111破申7号。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