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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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8-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 2018年8月27日17:00止。2018年8月2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共计482,252,121.91份,占权益登记日(2018年7月26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482,262,284.95份的99.99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482,252,121.91份同意,0份反对,0份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达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合计5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7月23日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8月28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合同》、《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原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同日起失效。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自2018年8月28日起实施调整后的基金管理费和赎回费率:

1、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由0.5%/年调整至0.3%/年。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按每笔赎回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表(注: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四、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9日

公  证  书

(2018)沪东证经字第14154号

申请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25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委托代理人:林颖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八年八月一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七月二十五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98号财富金融广场7号楼3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施蓓莉的监督下,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林颖、马晶晶进行计票。截至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82,252,121.91份,占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权益登记日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482,262,284.95份的99.998%,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82,252,121.9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上述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