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临2018-076号
债券代码:143295 债券简称:17象屿0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18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9月19日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发行人”)于2017年9月19日发行的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9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和《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7象屿01。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43295.SH。
4、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5、发行主体: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6、债券期限:5年期,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末附设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公开发行方式。
8、发行对象: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9、票面利率:5.18%。
10、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895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
11、起息日:2017年9月19日。
12、付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本息支付将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体安排按照证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3、付息日: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9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9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4、兑付日:2022年9月19日。若投资者在本期债券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9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15、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6、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和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8、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9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18%,每手“17象屿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8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9月18日。
2、本次付息日:2018年9月1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9月18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象屿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象屿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7象屿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加盖公章)、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并送交给本公司,邮寄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99号国际航运中心E栋9楼,邮政编码:361000,联系人:史经洋,联系电话:0592-6516003。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上述QFII/RQFII未提供或逾期提供资料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象屿路99号国际航运中心E栋9楼
联系人:史经洋
联系电话:0592-6516003
传真:0592-5051631
邮政编码:361000
2、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何嘉颖
联系方式:020-87555888
邮政编码:51007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2日
附件一:
“17象屿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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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