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8-73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8年9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三层大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6号中科资源大厦北楼301)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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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有权先生因在党校学习,经与会董事过半数以上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夏闻迪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董事长陈有权先生因在党校学习、董事张治宇先生、陈仲先生由于个人原因、董事郝明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刁建申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全华强先生、杨吉胜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谈正国先生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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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琦、刘宇华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会议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