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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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
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2018-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公告编号:2018-143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

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转发的其私募债项目的受托管理人及主承销商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函》,被告知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出现到期未兑付的情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告知到期未兑付的私募债情况

同孚实业通过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金融创新服务中心、广东华侨金融资产交易中心、青岛联合信用资产交易中心申请挂牌发行定向债权产品-《2017年同孚1号文化债权产品》、《2017年同孚2号文化债权产品》、《同孚实业2017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孚实业2018年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同孚实业2018年资产支持计划(三号)》,截至2018年9月25日,上述私募债产品已到期未兑付本息合计9,482.32万元,其中本金9,091.2万元,利息391.12万元;未到期本息合计32,190.84万元,其中本金30,244.66万元,利息1,946.18万元。

二、累计逾期情况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累计到期未兑付的私募债本金金额12,637.2万元。上述私募债涉及的兑付方与担保方仍在积极沟通解决方案,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院的应诉通知或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尚未涉及需承担或履行相关担保责任的情形,暂无法判断此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基本情况

1、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私募债提供担保。详细内容参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2016年8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

2、反担保具体措施

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同时,由同孚实业的股东林福椿先生、林文洪先生向本公司提供全额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同时,同孚实业的全资子公司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也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银行授信、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3、担保余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同孚实业所发行的私募债余额暨公司为其担保的实际余额(本金)为418,138,571.92元。

四、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本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以上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因其控制的公司或关联企业自身资金紧张,为了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其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及公司核查结果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 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承诺函》、《承诺函补充》。前述违规事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尚需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公司将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知函》。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