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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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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8-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8-131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案金额:本金10,000万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5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中债务人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积极督促工大集团对该笔借款及利息等款项进行偿还。该案目前尚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如本判决生效并被强制执行,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工大集团进行追偿。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初1913号】,具体如下: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吴成文

被告一:张大成

被告二: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被告三: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成

2、诉讼事由

2017年5月26日,工大集团、工大高新、张大成先生向吴成文借款人民币1亿元整,款项支付给工大集团。因借款逾期,吴成文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并申请财产保全[(2017)浙01民初1913号]。详见公司《关于重大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87)。

3、判决情况

杭州中院判决如下:

(1)张大成、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归还吴成文借款本金10,0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0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此后逾期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张大成、工大高新、工大集团支付吴成文律师代理费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3)驳回吴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中债务人为工大集团,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将积极督促工大集团对该笔借款及利息等款项进行偿还。如本判决生效并被强制执行,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向工大集团进行追偿。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