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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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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2018-1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ST上普 *ST沪普B 公告编号:临2018-070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新增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3,793,837.61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案件已结案,对公司当期损益无重大影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将减少公司本期利润。其他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在审理阶段,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普天”)于2018年8月25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临2018-059)。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自8月25日起至本公告日新增的累计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33,793,837.61元。现将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情况表:

二、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97名投资者诉上海普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共九十七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赵恒等97名投资者

被告方:上海普天

2、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普天于2018年3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号),上海证监局认定上海普天存在违法事实。

3、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22,790,137.6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上海普天诉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保证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普天

被告方:上海亚洲电视艺术中心

2、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浩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定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出具《还款计划书》(编号:HD-20170614),确认截止至2017年6月14日原告垫付款项金额总计人民币21,503,700元,并承诺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00万元,直至款清。

被告于2017年8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函》,明确浩定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书(编号:HD-20170614),并承诺对浩定公司的后续还款承担连带承担。浩定公司尚有人民币11,003,700元还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款仍未支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就浩定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1,003,700元。

3、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就浩定公司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1,003,7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前次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深圳直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直接资本公司”)诉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能源”)、上海普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深圳直接资本公司、普天能源、上海普天均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在审理阶段。

(二)上海雄飞锅炉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诉普天能源承揽合同纠纷案

本案二审判决:

普天能源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6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78元,由上诉人普天能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上海灵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普天能源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1、(2017)苏1302民初8715号案件已由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4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2、(2017)苏1302民初8716号案件已由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4,992元(取整数)及利息(以94,99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被告承担2,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3、(2018)沪0113民初2016号案件已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开具金额为人民币28,83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原告开具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8,8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2018)沪0104民初576号案件已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

截至本公告日,剩余三起案件尚在审理阶段。

(四)江苏鸿雁邮电器材有限公司诉上海普天买卖合同纠纷案

1、上海普天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012民初47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海普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江苏鸿雁邮电器材有限公司因不服上述裁定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8)苏10民辖终2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撤销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1012民初4747号民事裁定;(2)本案由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3、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五)普天能源诉东莞三祐电机有限公司、东莞市新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案

因对方未按一审生效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普天能源已申请强制执行。

(六)普天能源诉合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普(上海)新能源充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因对方未按一审生效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普天能源已申请强制执行。截至本公告日,普天能源执行到款共计人民币612,502.10元。

(七)上海普天诉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8)沪0116民初1391号《民事调解书》,现因上海华诚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上海普天已申请强制执行。

(八)上海普天诉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成雨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海翰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沪0104民初24748号《民事调解书》,现因上海中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海翰未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上海普天已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已披露诉讼案件暂无进展。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部分案件已结案,对公司当期损益无重大影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已计提预计负债,预计将减少公司本期利润。其他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在审理阶段,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是否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