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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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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集中竞价回购公司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18-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18-068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集中竞价回购公司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公司股份

● 通知债权人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18年12月21日,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拟使用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30元/股(含),根据最高回购金额、最高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429.18万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内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按最高回购金额、最高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1.87%,回购后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详情请见公司刊登于2018年12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具体如下:

1、债权人为法人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申报登记的,应出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本人身份证、债权相关证明文件及凭证;委托代理人申报登记的,除上述文件外,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申报登记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债权相关证明文件及凭证;委托他人申报的,代理人应出示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债权相关证明文件及凭证。

(二)债权申报

申报方式: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申报,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申报时间:2018年12月29日(含)起45日内,

8:00-11:00、13:00-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报登记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下应北路717号)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朱志荣、彭丽娜

电话号码:0574-88169136

传真号码:0574-88169136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18-069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 若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并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定了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30元/股(含)。若公司股票在回购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回购股份的数量: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30元/股(含),根据最高回购金额、最高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429.18万股,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内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

按最高回购金额、最高回购价格上限测算,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1.87%

五、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预案之日(2018年12月21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限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七、回购股份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决议的有效期为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2018年12月21日)起12个月内。

八、回购股份的相关安排

回购后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九、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含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为23.30元/股进行测算,股份回购数量约为429.18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7%,若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则预计回购股份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十、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

1、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22.5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8.90亿元,流动资产19.54亿元。若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按2018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为4.44%、约占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资产的比重为5.29%、约占流动资产的比重为5.12%。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上市地位影响的分析

若以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23.3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29.1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87%。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稳定投资者预期,增强市场信心。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同意公司将本次回购股份预案等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将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回购股份工作,以切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是否与本次回购预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况。

十三、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回购股份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份回购符合《公司法》、《回购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本次股份回购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其他事项说明

1、债权人通知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作出了通知债权人的安排。详情请参见公司刊登于2018年12月2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集中竞价回购公司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

2、回购账户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申请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本次股票回购将通过专用账户进行。该专用账户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公司将在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注销股份回购专用账户。

3、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各定期报告中公布回购进展情况。

4、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 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2018-070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实施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年12月21日,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相关事项的议案》,2018年12月29日,公司公告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拟使用不低于5,000万元,不超过1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30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限内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回购后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详情请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首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回购股份,回购股份数24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0.11%,购买股份最高成交价为14.6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4.50元/股,支付的总金额3,548,917.74元(含交易费用)。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