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2019-002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媒体报道简述
2019年1月7日《证券日报》刊登《蹊跷假手机案牵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深圳恒波庭辩承认虚增业绩》,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波”)虚增业绩、财务造假。个别网络自媒体也发表了相似的报道。
二、澄清说明
针对上述媒体报道,公司迅速与有关单位与个人联系了解情况,现将相关情况澄清如下:
(一)关于深圳恒波业绩情况
深圳恒波系公司于2016年9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深圳恒波原28名股东签订了《关于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补偿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收购前,公司与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对深圳恒波进行了规范、深入的调查、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没有发现深圳恒波有虚增业绩、财务造假的行为。
收购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深圳恒波2016-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专项审计,没有发现深圳恒波有虚增业绩、财务造假的行为。
目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深圳恒波201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深圳恒波及深圳恒波管理层承诺,深圳恒波没有虚增业绩、财务造假的行为,审计机构目前也没有发现深圳恒波有虚增业绩、财务造假的行为。
针对媒体报道,公司要求审计机构强化对深圳恒波的审验措施,确保如实披露深圳恒波的财务状况。公司将严格履行《关于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补偿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相关报道涉及刑事犯罪案件
媒体报道的深圳恒波与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普泰”)、北京中邮普泰移动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邮”)的二十三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该院于2018年12月6日下达《民事裁定书》,认定:上述案件因涉嫌犯罪,涉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系相关当事人为实现犯罪目的所实施的行为中的一个环节,该院决定将上述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驳回原告的起诉。深圳恒波在上述案件诉讼过程中,向公安机关递交了报案材料,深圳市经济犯罪侦查局已受理举报材料,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也向公安机关移送了案件材料。
公司向深圳恒波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核实,深圳恒波及相关人员确认,不存在张银周所称“2015年深圳恒波借壳上市需要业绩流水,找到他帮忙,出于个人感情和为日后与恒波平台建立合作的考虑,张银周答应了帮忙”的事实,也不存在张银周所称“2015年就是纯为了走流水,2000元进2000元出,但2015年底恒波表示,平来平走不符合财务制度,容易被监管机构盯上。于是恒波约定,单价2000元以下的手机每部象征性地增加1元钱,2000元以上的手机每部象征性地增加2元钱”的事实。
(三)深圳恒波代理律师在案件中的意见
深圳恒波代理律师在相关案件庭审中发表了代理意见,认为深圳恒波在交易中只赚两块钱的通道费,是恒波公司应该反思和检讨的。代理律师并未发表深圳恒波从事虚假交易、虚增业绩的观点,并未否认存在涉案交易,而是认为深圳恒波应反思和检讨涉案交易的低收益情况。相关报道据此认为“深圳恒波庭辩承认虚增业绩”不符合深圳恒波代理律师表达的意见。
2015-2018年深圳恒波与中邮普泰及北京中邮共发生交易182次,销售手机281,805部,总计销售金额97256万元,产生的销售毛率约30万元;而深圳恒波2015-2018年承诺税后净利润分别为15,636.38万元、24,328.35万元、29,677.48万元、32,961.77万元,上述业务利润占承诺期总利润比例为0.03%。
目前,公安机关受理了深圳恒波的举报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移交的案件材料,公司将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并将及时、依法披露相关工作进展;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也将强化对深圳恒波的审验措施,如实披露深圳恒波的财务信息,严格履行《关于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补偿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对于不实报道,公司保留对其追究的权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