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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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19-004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1月16日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石山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月15日—2019年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月15日15:00至2019年1月16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5,051,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34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5,020,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291%;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计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225,0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18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051,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5,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051,7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5,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并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