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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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9-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9-001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本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为被执行人一案,2019年1月10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建行户内资金300万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2014年7月17日、2014年9月26日、2015年2月4日、2016年12月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长集团”)申请追加本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亚奥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轴承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多元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要求由上述四公司在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西北亚奥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兴长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22日,公司2014-041号公告;2014年7月17日,公司2014-047号公告;2014年9月26日,公司2014-055号公告;2015年2月4日,公司2015-005号公告;2016年12月7日,2016-089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在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云执保字第52-5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后,公司和另外宁夏籍三家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于2014年5月16日委托律师参加了该院组织的听证会。2014年7月,公司收到了该院(2014)云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等四家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

2014年7月15日,上述四家公司依法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2014年8月2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执行复议申请听证。2014年9月,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定的情况下,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扣划了本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

2014年12月4日,四家被追加的执行人联合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交了复议申请书,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下达了执行裁定书((2015)岳中执复字第1号),驳回申请复议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2015年7月,公司及其他宁夏籍股东不服该裁定,聘请律师并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经过两次听证会后,于2016年11月23日下达了(2016)湘执监130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执复字第1号执行裁定,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公司联合其他3家宁夏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到岳阳中院申请启动重审程序。2017年8月15日岳阳中院下达了(2017)湘06执复26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发回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2017年11月中旬,公司联合其他3家到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启动重审程序,2018年3月13日进行了听证,2018年5月27日法院下达了(2017)湘0603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4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2018年8月23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8)湘06执复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宝塔实业、宁夏铁路多元、宁夏银星能源、东方钽业公司的复议不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年9月7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8)湘0603民初5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起诉人宝塔实业、宁夏铁路多元、宁夏银星能源、东方钽业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2018年9月21日4家公司联合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异议书和上诉状。2018年11月26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8)湘06民终2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2019年1月10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建行户内资金300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宁夏籍股东将继续申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其他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案件共11起,涉及金额1627.87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该事项对公司2019年年报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目前,本公司已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7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云执字第23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岳中执复字第1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湘执监130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4、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湘06执复26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5、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湘0603执异10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6、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06执复50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7、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0603民初587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8、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06民终2968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