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9年

1月19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调解结果的公告

2019-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9-004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调解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达成调解协议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9,148,457.63及利息等;案件二:8,769,427.22及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案件一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仲裁代理人: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庆军、申请人员工裴高峰

被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宣少军

仲裁受理时间:2017年11月7日

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绍兴仲裁委员会,浙江绍兴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申请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根据施工图纸和被申请人的变更通知施工,出现超工程量清单范围、超标准的工程量大量增加,导致工程造价增加7,937,037.63元。另,因项目施工场地狭小,无法交叉作业等,导致申请人窝工损失1,211,420.00元。

申请人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7,937,037.6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申请仲裁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窝工损失1,211,420.00元;3、本案仲裁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庭审中说明:依据原合同约定截止庭审之日,被申请人尚余工程款2,706,400元未支付给申请人。该款如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申请人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

被申请人答辩称:1、工程至今未完成竣工验收,被申请人未拖欠申请人工程进度款,均按节点和合同约定条件支付,现被申请人认为,如果存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增加工程款,也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现申请人单独主张增加工程款之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2、本案工程属固定总价包工包料承包,申请人承包的土建工程范围及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明确具体,在承包范围之外若有增加工程,双方在合同上也有约定,即单张设计变更单直接费超过20万元,可考虑增加超出部分金额,同时还要考虑申请人投标时的承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3、申请人主张的窝工损失无正当理由,且属风险承包范围。

(三)调解情况

在本案仲裁过程中,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1月17日,本公司收到(2017)绍仲(诸)字第040号《绍兴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本案仲裁费68,132元,由申请人承担46,132元,被申请人承担22,000元。

本案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增加项目工程款288万元,款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192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96万元。申请人应在付款到期前五日向被申请人开具税率为3%的建安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提供与涉案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设备、钢管租赁等尚欠债务清单,并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如因欠款未清偿造成被申请人额外损失的,则被申请人有权向申请人全额追偿或直接在申请人的增加工程款余额或合同款(含质保金)中扣回。

3、除上述第2条情形外,被申请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及时向申请人付清工程款余款。

4、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二

(一)本次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

仲裁代理人:河北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庆军、申请人员工徐朋飞

被申请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宣少军

仲裁受理时间:2017年11月7日

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绍兴仲裁委员会,浙江绍兴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申请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申请人根据施工图纸和被申请人的变更通知施工,出现超工程量清单范围、超标准的工程量大量增加,导致工程造价增加8,086,427.22元。另因场地限制等,导致申请人窝工损失683,000.00元。

申请人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086,427.2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申请仲裁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窝工损失683,000.00元;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答辩称:1、工程至今尚未完成竣工验收。被申请人至今未拖欠申请人工程进度款,均按节点和合同约定条件及补充协议支付,现被申请人认为,如果存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增加工程款,也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现申请人单独主张增加工程款之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2、本案工程属固定总价包工包料承包,申请人承包的土建工程范围及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明确具体,在承包范围之外若有增加工程,双方在合同上也有约定,即单张设计变更单直接费超过15万元,可考虑增加超出部分金额,同时还要考虑申请人投标时的承诺和招标文件的规定。3、申请人主张的窝工损失无正当理由,其主张的情形均属风险承包范围。

(三)调解情况

在本案仲裁过程中,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1月17日,本公司收到(2017)绍仲(诸)字第041号《绍兴仲裁委员会调解书》。本案仲裁费65,858元,由申请人承担50,858元,被申请人承担15,000元。

本案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除质保金外尚应付申请人工程款79.6万元,款定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55万元,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24.6万元。申请人应在付款到期前五日向被申请人开具税率为3%的建安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申请人应协助被申请人完成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事项,在2019年1月20日前按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

3、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提供与涉案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设备、钢管租赁等尚欠债务清单,并负全部清偿责任,如因欠款未清偿造成被申请人额外损失的,被申请人则有权向申请人全额追偿或直接在申请人的增加工程余款或合同款(含质保金)中扣回。

4、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

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仲裁事项,截止目前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400万元。依据上述调解协议,预计将继续减少本公司利润50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如后期实际情况与本次公告内容有重大差异,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