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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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
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
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2019-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24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

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

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月18日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表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违规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收到法律文书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本次诉讼案件系因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项目出现逾期未偿还,债权人即原告提起法律诉讼。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且被担保方同孚实业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未偿还情形,公司存在因为其提供担保而需代偿债务的风险,若公司因为其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关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以及由此引发的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8月1日、2018年9月29日、10月13日、10月22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6日、11月26日、11月27日、12月1日、12月6日、12月13日、12月14日、12月18日、2019年1月3日、1月14日、1月17日、1月1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3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8)、《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出现到期未兑付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143、2018-188、2018-215、2018-226、2019-001、2019-02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3826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5)、《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4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84)、《关于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8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7)、《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8)、《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045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7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1)、《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2)、《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0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9)、《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41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10)、《关于收到(2018)闽0526民初4132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2)、《关于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24)、《关于收到(2019)沪0101民初1083号案件<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1、2019-024)。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365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415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429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通知》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表: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02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渝05民初20号案件

《传票》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被告一”)于2019年1月18日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市第五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渝05民初2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收到《传票》及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1、《传票》主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院定于2019年3月26日14时30分就案号为(2019)渝05民初20号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冠福股份、上海五天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林文昌(以下简称“被告三”)、林文智(以下简称“被告四”)、林文洪(以下简称“被告五”)借款合同纠纷在其主楼4法庭(中)进行开庭审理。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0元,截至2018年11月19日的利息1,200,000元,罚息800,000元,共计42,0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2)请求判令被告三、四、五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近期公司核查到控股股东违规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事项,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相关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等中介机构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反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或《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件【2018】第330号)之专项核查意见》、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对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30号)的专项说明》。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2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