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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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9-0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2019-004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及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 488026.72元(含赔偿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2017年8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相关承诺,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17份《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对17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案件”、“本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1090627.6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西藏龙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赵薇、黄有龙、赵政、孔德永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披露的《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5)。

原告共计17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案件判决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8月2日和2018年9月19日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赔偿款合计人民币488026.72元。

2、赵薇对上述王莉诉讼案件裁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合计人民币10038元,被告负担合计人民币94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 2017 年8月4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造成重大影响。截至公告日,公司共计收到511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含已撤诉案件1起),诉讼金额共计60541855.01元,其中17起已收到一审判决书,其他尚未开庭。公司后续将积极向包括但不限于一审判决书中确认的责任方等主张赔偿,并将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初469号-485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