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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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9-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2019年3月4日,公司在公司网站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包括激励对象姓名、职务等信息,公示时间为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14日。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股东等与激励计划相关人员可通过书面或通讯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公司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了《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意见

1、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条件,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上述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