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19-014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近期收到法院、债权人发出的《起诉状》、《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材料。公司现公告诉讼的有关情况。
二、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吉林邮储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以下简称“吉林邮储”)
(2)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8月利源精制向吉林邮储借款2亿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35%,沈阳利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8月借款展期一年,展期后的年利率为5.225%。因利源精制未按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吉林邮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利源精制履行还款义务。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给付贷款本金2亿元及利息1,946,755.77元;
(2)判令利源精制支付罚息136,447.27元、复利7,632.63元;
(3)判令利源精制给付违约金200万元;
(4)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判令沈阳利源支付违约金136,447.27元;
(6)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连带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因吉林邮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利源精制、沈阳利源名下合计204,227,282.94元的财产。
目前利源精制正在与吉林邮储沟通和解方案。
(二)辽源邮储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行(以下简称“辽源邮储”)
(2)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年3月利源精制向辽源邮储借款1亿元,期限一年,年利率4.785%,沈阳利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利源精制未按约定按时支付利息,辽源邮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给付贷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1,501,958.32元;
(2)判令利源精制支付罚息65,663.76元、复利5,632.26元;
(3)判令利源精制给付违约金100万元;
(4)判令沈阳利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5)判令沈阳利源支付违约金65,663.76元;
(6)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由各被告连带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因辽源邮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做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利源精制、沈阳利源名下合计102,638,918.10元的财产。
目前利源精制正在与辽源邮储沟通和解方案。
(三)中鑫租赁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鑫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租赁”)
(2)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12月,中鑫租赁与利源精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鑫租赁向利源精制融出资金1亿元,租赁期三年,租赁费率为5.6%/年。中鑫租赁与王民、张永侠签订《保证合同》,与利源精制签订《抵押合同》。王民、张永侠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利源精制以设备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2018年9月,中鑫租赁与沈阳利源签订《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沈阳利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以设备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利源精制因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2018年10月,中鑫租赁宣布《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到期租金加速到期。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支付欠付租金9,122,057.18元及违约金170,285.76元;
(2)判令利源精制支付加速到期的租金82,098,514.62元及违约金;
(3)判令利源精制支付租赁物留购价款1,000元;
(4)判令利源精制支付中鑫租赁律师费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
(5)判令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6)拍卖、变卖利源精制在《抵押合同》中向中鑫租赁设定的抵押物,且中鑫租赁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拍卖、变卖沈阳利源在《抵押合同》中向中鑫租赁设定的抵押物,且中鑫租赁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1月2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中,尚未判决。
因中鑫租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7日做出民事裁定,对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限额共计人民币86,391,857.56元。
(四)李鹏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李鹏
(2)被告: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年2月23日利源精制向李鹏借款6,000万元,期限两个月,利率为日息1.3%。。利源精制用沈阳利源1.2亿股权质押,王民、张永侠以个人及家庭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8年5月24日,经李鹏与利源精制协商一致,将借款期限延展至2018年6月24日。借款到期后,利源精制未向李鹏偿还本息。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向李鹏偿付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判令王民、张永侠以各自个人财产及家庭全部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李鹏实现本案债权的全部费用;
(3)判令利源精制向李鹏承担尚欠的违约金,并承担李鹏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4)判令沈阳利源按约承担其保证责任。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李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做出民事裁定,在财产价值6,000万元范围内查封、冻结(或者轮候查封、冻结)以下资产:
(1)利源精制位于公司厂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140,218平方米,房屋160,038.92平方米;
(2)王民、张永侠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的六套私有房屋;
(3)利源精制持有的沈阳利源7,200万的股权;
(4)王民、张永侠持有利源精制的股权。
(五)兴业证券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4年9月22日,利源精制发行“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利源债”)。截至2018年9月22日,兴业证券认购并持有“14利源债”6,000万元。2018年9月25日,利源精制发布“14利源债”无法按时付息的公告,构成实质性违约。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向兴业证券偿还债券本金6,000万元;
(2)判令利源精制向兴业证券支付债券利息420万元;
(3)判令利源精制向兴业证券支付逾期利息及利息损失;
(4)判令利源精制承担本案其他相关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兴业证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利源精制银行存款人民币6,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六)上海证券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4年9月22日,利源精制发行“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利源债”)。截至2018年9月22日,上海证券认购债券本金总额为50,065,000元。2018年9月25日,利源精制发布“14利源债”无法按时付息的公告,构成实质性违约。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偿付债券本金50,065,000元;
(2)判令利源精制偿付债券利息4,205,460元及至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利息;
(3)判令利源精制偿付逾期利息996,060.32元及至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4)判令利源精制承担本案受理费、律师费、相关差旅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七)孔世海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孔世海
(2)被告: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年4月17日,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共同与孔世海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孔世海向利源精制出借5,000万元,借款期限91天,利率为24%/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孔世海多次催讨未果。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8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5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公告费用、保全费用等。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因孔世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利源精制、沈阳利源、王民、张永侠、王建新银行存款人民币5,4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八)兴业建筑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建筑”)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兴业建筑分别于2015年8月7日、2015年6月15日与沈阳利源签订土建工程合同,兴业建筑承建沈阳利源相关工程项目。至起诉时,沈阳利源尚欠兴业建筑工程款13,199,340.5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支付工程款13,199,340元及利息;
(2)判令兴业建筑对兴业建筑施工的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沈阳利源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1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
(1)沈阳利源给付兴业建筑拖欠的工程款8,152,345.21元;
(2)沈阳利源就拖欠的工程款给付兴业建筑利息;
(3)原告在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刘明英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刘明英
(2)被告:利源精制、王民、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年4月刘明英与利源精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利源精制向刘明英借款1,000万元,期限两个月,利率为日息1.5%。。借款合同约定王民、张永侠、刘宇、刘义豪以其个人及家庭财产为借款人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沈阳利源向原告提供《不可撤销保证书》,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刘明英多次催要未果。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偿还刘明英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王民、沈阳利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2月26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利源精制偿还刘明英借款本金955万元及利息;
(2)沈阳利源、王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十)峻唯建设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辽宁峻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峻唯建设”)
(2)被申请人:沈阳利源
2、仲裁背景及事由
2018年2月峻唯建设承建沈阳利源工程项目,并于2018年6月完成所有施工内容。沈阳利源尚欠峻唯建设748万元。
3、仲裁请求
(1)裁决沈阳利源给付合同款本息合计768.9066万元;
(2)裁决沈阳利源承担因本案发生的代理费和差旅费;
(3)沈阳利源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仲裁。
因峻唯建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做出民事裁定,冻结沈阳利源银行存款769.90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十一)株洲时代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时代”)
(2)被告: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8年2月,株洲时代与沈阳利源签订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522.3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沈阳利源仍拖欠株洲时代合同款4,153,555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沈阳利源支付合同款4,153,555元,违约金108,822.68元,利息损失108,822.68元;
(2)判令沈阳利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1月31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调解:沈阳利源分期偿还所欠株洲时代的货款。
(十二)宏禹劳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吉林省宏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禹劳务”)
(2)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沈阳利源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4月宏禹劳务与河北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为沈阳利源总包给河北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劳务分包。宏禹劳务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河北建设尚欠宏禹劳务3,642,526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河北建设及沈阳利源连带给付劳务款本息合计3,734,516元;
(2)诉讼费用由河北建设和沈阳利源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十三)多维联合仲裁的基本情况
1、仲裁各方当事人
(1)申请人: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联合”)
(2)被申请人:沈阳利源
2、仲裁背景及事由
2015年8月多维联合与沈阳利源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多维联合完成合同义务并与沈阳利源进行了验收结算。由于沈阳利源资金紧张,仍拖欠多维联合工程款2,532,115元。
3、仲裁请求
(1)裁决沈阳利源支付工程款2,532,115元;
(2)裁决沈阳利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2,775元;
(3)裁决本案全部仲裁受理费由沈阳利源承担。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2月28日沈阳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1)沈阳利源给付工程款2,463,594.22元及利息59,913.25元;
(2)仲裁费32,024元由沈阳利源承担。
(十四)辽煤物资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辽源市辽煤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煤物资”)
(2)被告:利源精制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10月辽煤物资与利源精制签订购销合同,沈阳利源从辽煤物资处购粒煤,共计煤款5,504,733元。利源精制已给付辽煤物资300万元购煤款,尚欠2,504,733元。
3、诉讼请求
(1)判令利源精制给付所欠煤款2,504,733元;
(2)利源精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1月16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利源精制支付辽煤物资煤款2,504,733元。
(十五)孙仁林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
(1)沈阳利源分期归还尚欠孙仁林借款本金2,500万元、利息365万元;
(2)如沈阳利源未履行付款义务,孙仁林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利源精制、张永侠、王建新、王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六)横琴租赁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9月14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
(1)横琴租赁与利源精制确认未付费用合计90,836,349.46元;
(2)利精制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3)王民、张永侠、王建新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十七)王建全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1月30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做出调解:被告偿还王建全借款本金1,820万元及利息。
(十八)朱明月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于2018年9月8日披露了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编号:2018-04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1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
(1)沈阳利源偿还朱明月本息5,600万元;
(2)沈阳利源分期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
(3)利源精制、王民、刘义豪、张永侠、王建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朱明月有权以沈阳利源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于5,000万元内优先受偿;
(5)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十九)李春霖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1月29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利源精制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
(2)王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十)锦银租赁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于2018年9月8日披露了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编号:2018-04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0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沈阳利源偿还到期租金27,161,944.44元及罚息;
(2)沈阳利源偿还未到期租金482,002,993.06元及罚息;
(3)沈阳利源向锦银租赁支付名义货价1万元;
(4)沈阳利源向锦银租赁支付律师费160万元;
(5)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10月20日,沈阳利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十一)金源农业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2月21日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利源精制支付借款本金4,650万元及利息;
(2)沈阳利源、王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十二)吉帝通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2月27日吉帝通与被告达成和解:
(1)利源精制分期偿还借款本息24,000万元;
(2)沈阳利源、东辽县辽东装饰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辽源市利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利源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撤回对张永侠、刘宇、邢海燕、王民的起诉。
(二十三)中建投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2月11日北市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调解:利源精制、王民、张永侠、沈阳利源共同连带向中建投分期支付租金、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险费、律师费等各类费用共计162,855,198.86元。
(二十四)达亿隆诉讼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1月28日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沈阳利源给付货款6,596,041.25元及违约金。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目前利源精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未受到上述诉讼的影响;
2、未来公司将支付相关违约金、罚息,对公司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并影响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3、公司积极考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与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尽早解决相关问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吉林邮储)
2、《起诉状》、《民事裁定书》(辽源邮储)
3、《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中鑫租赁)
4、《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李鹏)
5、《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兴业证券)
6、《起诉状》(上海证券)
7、《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孔世海)
8、《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兴业建筑)
9、《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刘明英)
10、《仲裁申请书》、《民事裁定书》(峻唯建设)
11、《起诉状》、《民事调解书》(株洲时代)
12、《起诉状》(宏禹劳务)
13、《仲裁申请书》、《裁决书》(多维联合)
14、《起诉书》、《民事判决书》(辽煤物资)
15、《民事调解书》(孙仁林)
16、《民事调解书》(横琴租赁)
17、《民事调解书》(王建全)
18、《民事调解书》(朱明月)
19、《民事判决书》(李春霖)
20、《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锦银租赁)
21、《民事判决书》(金源农业)
22、《和解协议》(吉帝通)
23、《民事调解书》(中建投)
24、《民事判决书》(达亿隆)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精制 公告编号:2019-015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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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资管”)与王民的合同纠纷、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与王民、张永侠的合同纠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与王民、张永侠的诉讼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如长江资管、长江证券、东北证券处置王民、张永侠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则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风险。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精制”)近期收到控股股东通知,控股股东收到《执行证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公司现公告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的有关情况。
二、控股股东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长江资管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
1、合同纠纷各方当事人
(1)申请执行人:长江资管
(2)被执行人:王民
2、合同纠纷的背景及事由
2017年6月及2017年8月,长江资管与王民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长江资管向王民融出资金23,949万元,长江资管与王民就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签订的相关协议在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因王民逾期归还融资款本息,长江资管宣布融资款提前到期,要求王民提前偿还全部融资款本息,涉及债务本金23,300万元。
3、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9月4日,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做出(2018)鄂长江内证字第10258号执行证书;
2018年9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申请执行长江资管与王民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指定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18年11月2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王民下达了执行通知书:
(1)王民给付长江资管债务本金2.33亿元及利息和违约金;
(2)王民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实现债权和质权而发生的各类费用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交易所、中国结算等协议约定应当由王民支付的费用;
(4)王民缴纳执行费317,829元。
(二)长江证券合同纠纷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合同纠纷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7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做出(2018)鄂长江内证字第8272号执行证书;
2018年8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申请执行长江证券与王民、张永侠回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指定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18年9月3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查封、冻结、扣押王民、张永侠价值28,100万元的财产。
(三)东北证券诉王民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38。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1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王民、张永侠给付东北证券购回交易本金8,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
(2)利源精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3)东北证券对王民持有的2,500万股利源精制股票享有质权,有权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东北证券诉张永侠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编号:2018-069。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9年1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
(1)张永侠、王民、利源精制共同偿付东北证券购回股票款本金38,86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
(2)如原告未履行给付义务,东北证券可以对张永侠提供的利源精制9,450万股股票对应的股权行使质权。
(五)民生信托诉王民的进展情况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该诉讼的基本情况。
2、判决或裁定情况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民生信托于2018年12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准许民生信托撤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1、如长江资管、长江证券、东北证券处置王民、张永侠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则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风险;
2、目前利源精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暂未受到上述诉讼的影响;
3、公司积极考虑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与债权人保持积极沟通,力争尽早解决相关问题。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