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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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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9-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14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上诉人

● 涉案金额2,225.76万元

●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57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7日,公司正式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州荣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荣辉”)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3,187.76万元,并要求陈灿文、仲瑾、陈灿明、陈淑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0月1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2”号公告。

2018年7月30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兰州荣辉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兰州荣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22,257,590.4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1截止2016年9月27日,资金占用费共计4,625,008.68元;2自2016年9月28日起,以货款本金15,245,843.0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款之日,以2015年新增货款本金7,011,747.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款之日);2. 陈灿文对兰州荣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兰州荣辉追索;3.仲瑾、陈灿明、陈淑真对兰州荣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以2,500万元为限, 仲瑾、陈灿明、陈淑真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兰州荣辉追索;4.如兰州荣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件受理费201,188元,由兰州荣辉、仲瑾、陈灿明、陈淑真负担169,663元,公司负担31,52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0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8-069”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公司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

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内容如下:

1.请求依法将一审判决第一项中资金占用费部分改判为“兰州荣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相应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如下:1、自2014年3月31日起截止2016年9月27日,资金占用费共计9,613,720.76元;2、自2016年9月28日起,以货款本金15,245,843.0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款之日,以2015年新增货款本金7,011,747.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款之日】。

2. 由兰州荣辉、陈灿文、仲瑾、陈灿明、陈淑真承担全案诉讼费用。

(二)兰州荣辉、陈灿文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同时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3月1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