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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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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2019-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9-025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收到控股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旅游”)的通知:海航旅游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冻结的具体情况

司法冻结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冻结人: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冻结期间: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

冻结数量:17,422,113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A股

其中:15,592,770股已质押(轮候冻结),1,829,343股未质押(已冻结)

截至本公告日,海航旅游共持有公司流通A股180,065,4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14%;其中,质押股份178,236,1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98.98%,占公司总股本的13.67%。本次冻结17,422,113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9.68%,占公司总股本的1.34%。此次股份冻结后,海航旅游持有公司股份累计冻结的数量为17,422,113股。

二、股份冻结的原因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执保 8-10号《财产保全告知书》,因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海航旅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航旅游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冻结。

三、股份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海航旅游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本次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目前,海航旅游正在积极与有关方面协商处理股份冻结事宜,争取早日妥善解决。后续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9-026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二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第三人。

●涉案金额: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84,436,801.34元人民币;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19,157,936.40美元;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2,717,559.75美元。

●本次诉讼所涉短线交易收益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稽查局于2010年5月27日对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家股东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 International Ltd.(以下简称“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 Holdings Ltd.(以下简称“Ocean Garden”)自2009年1月起减持“九龙山”(公司原证券简称)股票时的情况予以调查并出具了《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1001号)。

2011年12月29日,上述三家股东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成公司董事会向九龙山国旅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84,436,801.34元人民币,向Resort Property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19,157,936.40美元,向Ocean Garden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2,717,559.75美元。

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收到通知,公司股东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追讨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并将公司原董事会董事李勤夫、杨志凌、顾北亭、沈焜、李梦强、王世渝、郭辉7位董事列为连带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

2013年4月27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31号】,对海航资产起诉公司3股东及7董事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做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九龙山国旅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84,436,801.34元人民币;Resort Property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19,157,936.40美元;Ocean Garden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2,717,559.75美元。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2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30号】,做出裁定,因原判决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31号民事判决,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8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重一审民事判决【(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判令九龙山国旅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84,436,801.34元人民币;Resort Property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19,157,936.40美元;Ocean Garden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2,717,559.75美元。2014年9月18日,公司接到股东海航资产通知,其于2014年9月1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14年8月30日的《人民法院报》,该报公告送达关于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重审一审判决,送达公告中指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0月11日,公司接到股东海航资产通知,其于当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关于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三份《民事上诉状》,重二审法院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2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九龙山国旅提交的《请求中止审理申请书》,九龙山国旅以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13)高行终字第3号案进行审查,并作出(2013)行监字第19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提审为由,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的申请。2015年5月2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上述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已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且尚未审结,故裁定中止关于追讨短线交易收益案的诉讼(详见公告编号:临2010-015、临2011-33、临2012-43、临2013-29、临2013-32、临2013-39、临2013-80、临2014-052、临2014-059、临2014-063、临2015-024、临2015-028)。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即《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六(商)重字第S1号民事判决,判令九龙山国旅、Resort Property、Ocean Garden向公司分别归还短线交易收益。

《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短线交易以及短线交易收益的认定。原审法院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生效终审行政判决认定了上诉人(即九龙山国旅、ResortProperty、OceanGarden)进行短线交易的事实和短线交易收益的金额。上诉人主张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判决认定的短线交易及收益计算错误,并提出应按照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确定其买入成本。本院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生效行政判决认定了上诉人进行短线交易的事实,上诉人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该节事实,原审判决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生效行政判决认定短线交易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此节主张不予认可。经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生效行政判决认定的短线交易收益系根据上诉人与案外人的协议价格确定买入成本,该计算方式符合实际情况,系上诉人进行短线交易实际获得的收益。虽然,上诉人与案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与完成股权登记的时间并不一致,但不影响上诉人取得系争股票成本的确定。原审判决据此确定短线交易收益金额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计算结果存在错误之处,且上诉人主张按照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计算其买入成本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也不予采纳。生效行政判决虽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第一项存在瑕疵,不具有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不具有拘束力和强制力。但该瑕疵不影响短线交易及其收益相关事实的认定,也不影响被上诉人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生效行政判决认定的事实主张民事权利。被上诉人在本案中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6,989元,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2,477元,由上诉人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ResortPropertyInternationalLtd.、OceanGardenHoldingsLtd.共同负担。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S9号】,九龙山国旅需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84,436,801.34元人民币;Resort Property需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19,157,936.40美元;Ocean Garden需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2,717,559.75美元。本次诉讼所涉短线交易收益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