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9-022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04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1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执行董事宗小平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其中董事王军先生、李宜华先生、张鸿光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李卫先生、欧小武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代行董事会秘书职权的执行董事、财务总监张建先生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运弢、孙笛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9-023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于2019年4月16日以现场方式和电话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9日以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三)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委托表决3人),有效表决人数9人。董事王军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授权董事宗小平先生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董事李宜华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授权董事张建先生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张鸿光先生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授权独立董事伏军先生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
(四)公司执行董事宗小平先生主持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相关部门人员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任命:
(一)选举武建强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按照《公司章程》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相同。
(二)选举武建强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及主席,按照《公司章程》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相同。
(三)选举武建强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主席,按照《公司章程》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相同。
(四)选举武建强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及主席,按照《公司章程》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任期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相同。
表决结果:9人同意、0人反对、0人弃权、0人回避。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6日
● 报备文件
(一)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19-024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冶建设)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涉案的金额:九冶建设涉及诉讼的金额包括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6,448,815.10元及利息、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收到判决书,尚不能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九冶建设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全万
被告:格力电器(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郑州)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香街6号
法定代表人:庄培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1年1月,九冶建设与格力郑州订立了《格力电器郑州家用空调建设项目-压缩机装配、压缩机冲压压铸车间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九冶建设承建 “格力电器郑州家用空调建设项目-压缩机装配、压缩机冲压压铸车间工程”。2012年2月17日九冶建设与格力郑州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格力郑州提供的设计图纸标注的地质条件与实际不符,致使地下隧道出现设计变更,从而引起施工方案变化,对九冶建设增加的工程造价据实结算。2012年12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双方就工程费用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格力郑州仍有工程款人民币55,779,692.43元未向九冶建设支付。
2011年9月,九冶建设与格力郑州签署了《格力电器郑州家用空调建设项目-厂区门卫房、两器油库、地磅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九冶建设承建 “格力电器郑州家用空调建设项目-厂区门卫房、两器油库、地磅基础工程”。九冶建设对工程进行了大部分施工,非因九冶建设原因造成工期顺延,后因顺延情形不能及时解决,交由格力郑州另行组织收尾工程。九冶建设共完成工程量造价人民币2,000,000元,格力郑州仅向九冶建设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30,877.33元,仍有工程款人民币669,122.67元未支付。
上述两项工程格力郑州合计拖欠九冶建设工程款人民币56,448,815.10元。
由于格力郑州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未按约定支付有关款项,九冶建设向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出具了《应诉通知书》((2019)豫01民初30号)受理了九冶建设的诉讼请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1执保135号),裁定执行冻结格力郑州银行存款人民币56,448,815.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内容
九冶建设就与格力郑州之间的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具体请求内容主要如下:
(一)请求依法院判决格力郑州支付九冶建设工程欠款人民币56,448,815.1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56,448,815.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2年11月20日起计至格力郑州实际履行完毕);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格力郑州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尚未就上述案件作出判决,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6日
● 报备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